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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署新頒函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04台財稅字第10000448070號
   
主旨: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之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