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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02.24稅務訊息【115.02.24稅務訊息】
1.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舉例: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王稽核: 06-2298124)
2.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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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申報所屬期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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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 |
報經海關出口 |
報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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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 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 |
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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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勞務 |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
收款日 |
二、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請再次自我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規定正確申報。(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 楊股長圍閔:(07)7256600 分機7310)
3.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及晚婚、少子化趨勢,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需求逐年增加。為協助有生育需求之家庭減輕經濟負擔,政府近年持續推動鼓勵生育政策,包含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人工生殖療程補助等措施,協助民眾透過人工生殖醫療實現生育目標。在政府政策支持與醫療科技進步雙重推動下,人工生殖療程已成為許多家庭求子的選項。惟相關婦產科醫療服務中,仍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攸關租稅公平與國家財政健全,亦成為社會關注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並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盧錦緡股長:(07)533-7257 分機6550)
4.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又值歲末年終之際,不少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活動,以慰勞員工過去一年之辛勞,為了炒熱氣氛,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而其相關活動成本(費用)及接受往來廠商贊助,其稅務列報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5)
5.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舉例: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侯股長:06-2298128)
6.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舉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許股長:2311-3711分機1365)
7.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舉例: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115年1月15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請營業人注意該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法務組詹股長:2311-3711#2021)
8.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符合一定條件,該醫療費用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如該醫療院所為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
工生殖補助方案,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放寬認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縱該人工生殖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仍可檢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發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上開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金額,列報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483,604元,其中394,000元之醫療收據為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A診所開立,惟查A診所係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該等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該局遂依據前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計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說明該放寬措施對於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予適用,納稅義務人請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9.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舉例: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
10.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2311-3711#1630)
11.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舉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蔡小姐:(049)2223067轉208)
12.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問:民眾在113及114年各買了1間房地,115年打算出售113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舉例:甲君於108年4月取得A屋,109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惟110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109年3月取得B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110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高雄國稅局法務組 林淑惠股長:(07) 7256600分機7510)
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開始受理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自115年2月15日起開跑至115年3月16日止,如有下項需求,可向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只要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114年度起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
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採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申請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
提醒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所以,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以後年度國稅局也不再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書表,請務必注意每年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受處罰。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2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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