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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設立之自由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保障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提昇會員專業素養,並交換記帳報稅有關受委任辦理各項案件之知識及經驗,砥礪會員之品德及加強各會員之聯繫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簡化、安全及維護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權益。
二、協助政府機關、稅務機關之溝通。
三、適時就相關業務不合時宜提出變革建言。
四、維護會員權益辦理專業教育訓練,提昇會員專業知識與執業水準。
五、辦理會員康樂活動事項。
六、調處會員間之爭議事項與外界之糾紛。
七、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等。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資格,應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並領有登錄執業証明書,於本縣(市)執行業務或戶籍所在地或職業場所所在地於本縣者。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相關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或妨害本會名譽及違犯本職工作紀律、破壞工作體制行為者,經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停權期間直至下次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不得拒繳應繳之各項費用,經勸告且經書面通知兩個月仍未繳納者,予以三個月之停權處分,於停權滿三個月後,逕提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送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之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認可。
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費每人以新台幣參仟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會員之常年會費按每人每月新台幣陸佰元整,應於會計年度開始時二個月內一次繳納。第一次加入之會員依其年度之剩餘月份一次繳清,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三、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上級公會或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