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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05.05稅務訊息【115.05.05稅務訊息】
1.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於今(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
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鄭股長:02-23113711分機1337)
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呼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陳股長:(03)3396789轉1250)
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報您知!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民眾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
4.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相關申報軟體自4月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
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
說明為提升電子化服務,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新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頁)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1頁)之CSV檔匯入功能,相關CSV檔案格式即日起可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下載運用(路徑: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相關檔案)。
說明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方式,請先自上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媒體申報審核程式,並依規定格式製作媒體檔案,經審核程式審核通過後,營利事業即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媒體申報。
提醒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以確保資訊安全及避免詐騙事件發生。
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四)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行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益率辦理結算申報。
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6.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錯誤,請多加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誤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3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誤刪除或自行變更以憑證進入報稅程式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內容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出租財產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借貸的利息所得。
(三)漏報海外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誤減除非屬「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或誤將不同類別的所得及損失予以互抵,致短報海外所得。
四、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但民眾至衛生福利部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經核准,如該機構非屬前揭3類型醫療院所,相關醫療費用於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的實際負擔金額,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扣除。
2.誤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自行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的金額。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支出。
提醒民眾報稅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修正申報內容後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7.醫療院所應誠實申報自費醫療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健保給付及自費收入,均須覈實依法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經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舉例:泌尿科並非高齡男性長者之專屬科別,是涵蓋男女老少與生殖系統健康有關的醫療領域,許多泌尿系統疾病雖不致命,但卻會影響個人社交活動及生活品質。而泌尿科常見自費醫療項目種類繁多,如男性不孕症檢查及治療、尿道碎石手術、攝護腺手術及包皮手術等等,多以現金交付,因此時有醫療院所刻意隱匿並漏報自費業務收入之情事發生。
說明經查核A泌尿科診所112年度自行申報執業收入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報金額及業者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表所載金額,尚無異常,惟進一步查核發現該診所有大量進貨包皮環切器及昂貴藥品,但無法提供相關進貨明細憑證供核,經查得該項手術因施作方式及藥品不同收費亦有差異,金額介於新臺幣(下同)6,000元~45,500元,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推算,A泌尿科診所申報自費收入偏低,經調查掌握具體事證,業者認諾有漏報自費收入,依法歸戶合夥人執行業務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233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以處罰。
提醒醫療院所為病患提供醫療行為所收取自費收入,均應確實申報,如經檢視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8.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隨心選,行動繳稅EASY GO!
臺北國稅局說明,為順應數位化潮流,今年財政部持續推廣使用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APP繳稅,參與服務的APP已多達31款。熟悉手機操作的民眾,只需利用已綁定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的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APP,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即可快速完成繳納,真正實現省時又方便的e化繳稅。
說明除使用APP繳稅外,民眾仍可選擇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繳納。若不習慣e化繳稅,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也可選擇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提醒透過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繳稅後請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上傳」步驟,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申報結果,以免造成漏報。此外,請民眾提高警覺,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提供繳稅連結,亦不會指示民眾前往ATM操作退稅。(臺北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02-23113711分機2120)
9.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
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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