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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5.02.05稅務訊息

【115.02.05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每到年底,營利事業皆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許審核員:06-2223111轉8056)

 

2.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匯率波動頻繁,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因外匯兌換產生之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

      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 (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轉103)

 

3.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綜所稅股 邱子涵:(04)23051116轉210)

 

4.露營區合法完成稅籍登記,打造安全露營環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露營旅遊近年蔚為風潮,假日山林間帳篷林立,為因應消費者需求,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該等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稅捐。

      說明凡提供營位出租、露營設備租借或其他收費服務等,即屬有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將視其營業規模及資訊能力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或依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舉例:其轄內有一4顆星評價之露營場,已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遭民眾反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查核該露營場113年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1,200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60萬餘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30餘萬元。

      提醒露營區業者請儘速自行檢視,如因不諳法令規定或一時疏忽,未辦妥稅籍登記抑或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或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5.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費用列報規定報您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舉例:甲公司將售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25,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之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25,000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之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6.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舉例: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7.營業人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營業人如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進貨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企業為促進銷售於經銷契約訂定獎勵金機制,若客戶於一定期間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則給予獎勵金,以激勵客戶提高績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如係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係屬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前開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僅需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1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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