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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全聯會)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事涉公司法第202條適用疑義一案說明



代轉全聯會依據經濟部轉中部辦公室函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事涉公司法第202條適用疑義一案說明:


(一) 按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定有明文。


(二)經濟部91年9月3日經商字第09102164470號函所稱「公司所在地變更(限同一縣市遷址)、分公司名稱變更、分公司所在地變更事項公司法既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上開事項均應由董事會決議尚不得由股東會取代議決之。」係指如特定事項公司法如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原則即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换言之除非該等事項為公司法未明定專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之事項並已於章程中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時方得由股東會決議。本案所詢倘公司於章程規定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專由股東會決議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