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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分局)為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扣繳單位對符合一定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得適用免填發憑單

 

 

代轉彰化分局108.12.23中區國稅彰化綜所字第1080258181號函

 


主旨:為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扣繳單位對符合一定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得適用免填發憑單。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8月15日電話傳真文件單辦理。

 

二、本作業重點如下:

  (一)109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得「免填發」之範圍: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9年2月5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8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

 

     (二)納稅義務人向憑單填發單位要求提供(即要求填發憑單資料)時,憑單   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三)憑單之填發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三、請操作「108年度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或媒體申報時,於「資料建檔」功能選單選擇「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並勾選「免填發」後執行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