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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4.05.06稅務訊息

【114.05.06稅務訊息】           

     

1.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租屋族請注意,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每一申報戶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以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有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外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約、租金支付證明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王秋雲 課長:(07)3228838分機6750)

 

2.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問: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舉例: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 李建和股長:(07) 7256600  分機7350)

3.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而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而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上開法令規定,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經營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向乙公司購買2萬個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10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10萬元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公司如誤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4.網路申報選擇直撥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想要儘早收到退稅款,請採用「直撥退稅」,退稅款會於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4年7月31日,適用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111年度開始,以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已列為第二批退稅,於10月底退稅,較第一批退稅時間晚3個月,建議民眾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並且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快速且安全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114年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既省去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更不必擔負退稅憑單遺失或被冒領的風險,一舉數得;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辦理託收或提兌,流程繁瑣、耗時又費力。

  (臺北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2311-3711分機2120)

 

5.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至114年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於下列期間內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作為申報參考: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得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若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惟須特別注意,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即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始得查詢。如113年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使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以各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參考,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徐股長:(03)3396789轉1310)                                                                                              

6.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得申請免加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個人受到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能發生繳稅困難的情形,財政部為降低國人負擔,提供免加計利息延分期繳納措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請延長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個人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均可提出申請。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辦,財政部提供多元申請管道,申請人可以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申請書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即可完成線上申辦;也可自行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工商憑證」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者可將申請書、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向戶籍(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各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均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限繳稅金額、不加利息,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如附表),民眾可多加利用。(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03)3396789轉1170)

 

7.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請留意相關規定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

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 × (300萬元/300萬元+700萬元)】,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03)3396789轉1430)

 

8.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本稅部分: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四)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
(五)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二、未分配盈餘部分:
(一)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二)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三)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三、其他:
(一)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
(二)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
(三)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四)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潘組長: 06-222946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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