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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1.06.10稅務訊息

【111.06.10稅務訊息】                             

 

1.藥局銷售非實名制快篩試劑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確診數攀升,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增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銷售受政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外包裝標示「政府專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下稱實名制快篩試劑),免徵營業稅,銷售一般家用快篩試劑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憑民眾所持健保卡或居留證進行實名制,販售快篩試劑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係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屬「代收代付」義務服務性質,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向政府機關所收取之手續費,亦屬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免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銷售非實名制之快篩試劑予一般不特定的民眾,與4大超商、藥妝店(屈臣氏、康是美)、全聯、美廉社、家樂福等通路所販售之非實名制快篩試劑無異,不論銷售價格高低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審查四科薛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獲利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有關「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公司直接持有丙公司25%股權,又同時持有乙關係企業52%股權,乙關係企業直接持有丙公司26%股權,故甲公司直(間)接持有丙公司51%(=直接25%+間接26%)股權,倘甲公司出售其持有之丙公司股權,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

  二、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25%股權,又同時持有B關係企業30%股權,B關係企業直接持有C公司20%股權,故A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6%(=30%*20%)股權,合計A公司持有C公司31%(=25%+6%)股權,故A公司交易其持有C公司股權時,無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 第3項規定辦理。(營所遺贈稅股古玉欣電話:04-23051116轉107)

 

3.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免課贈與稅

   問: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如以「股東往來」帳戶彌補虧損,會被課贈與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因此蘇先生如按持股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免課贈與稅。(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轉117)

 

4.營利事業繳納境外股利所得稅扣抵應納稅額知多少

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境外股利時,如果要將繳納境外股利所得稅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時,一定要注意股利來源地,以免誤將不可扣抵的境外所得稅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中華民國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原則上只有直接持有被投資公司依當地稅法規定對該股利所課徵的所得稅,可計算限額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至於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以外公司所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就不能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所以國內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如果取得第三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其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國內甲公司透過第三地區英屬維京群島A公司分別投資美國B公司及大陸地區C公司,A公司於110年度自美國B公司及大陸C公司獲配股利200元及100元,並分別繳納股利所得稅60元及10元,又A公司在同年度將獲配B公司及C公司的股利全數分配給甲公司且無扣繳股利所得稅,則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投資收益獲配源自A公司取得美國B公司的股利,應以股利淨額140元(200元-60元)列報投資收益,而A公司在美國所繳納60元股利所得稅是不能扣抵應納稅額;另外獲配源自大陸地區C公司股利,則應以股利總額100元列報投資收益,而A公司在大陸地區所繳納10元股利所得稅,可依規定計算限額扣抵應納稅額。

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正確計算投資收益,並注意在境外所繳納股利所得稅是否可扣抵應納稅額。(審一科褚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33)

 

5.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之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營利事業於產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原物料常會產生下腳,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堪用於製造產品,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前揭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舉例:甲公司係經營鋼板買賣業務,並按客戶訂製規格簡單裁切後銷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當年度鋼板進貨與銷貨數量產生差異,除期末存貨外,部分為鋼板裁切之邊角料,經變賣出售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計10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調整補徵稅額20萬餘元並予處罰。

       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審查一科鄭審核員電話:(03)3396789轉1360)

 

6.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惟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納稅。

       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審查三科湯股長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7.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基於夫妻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或讓與,所以於夫妻一方死亡時,必須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存配偶若未主張行使該項權利,稽徵機關便無從扣除;若嗣後配偶死亡,繼承人代後死亡的配偶,對先死亡一方的遺產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申請,因於法未合,稽徵機關將無法照准。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有剩餘財產5,000萬元(婚後財產),生存配偶乙君剩餘財產500萬元(婚後財產),若乙君未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遺產稅經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2,000萬元後,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 5,000萬元-  2,000萬元)×10%〕;反之,若乙君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25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2〕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5萬元〔(5,000萬元-2,250萬元-2,000萬元)×10%〕。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不行使者,也會消滅。

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履行動產交付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備查,以免遭追繳稅賦。

 

8.保單要保人變更,應申報贈與稅及留意須否併入遺產總額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者,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變更後的要保人如為原要保人的配偶、子女等人者,尚須留意須否併入原要保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時,意謂要保人將該保單在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轉給他人,係屬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此外,變更要保人行為如果是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發生,且變更後的要保人為原要保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袓父母等人,該變更要保人的贈與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尚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原要保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2月1日向A保險公司簽訂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甲君於109年2月10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乙君,甲君於110年4月1日死亡。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109年2月10日將保單(贈與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00萬元)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時,並未申報贈與稅,漏報贈與總額500萬元,贈與税28萬元【=(500萬-220萬)*10%,假設甲君109年無其他贈與】。又該筆贈與係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贈與日109年2月10日距死亡日110年4月1日約1年1月,未滿2年),繼承人乙君漏報遺產501萬元(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贈與税28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遺產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視「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曾變更要保人,如有,應再詳查是否已申報贈與稅,及有無應併入遺產稅申報之情事,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審二科顏股長06-2223111轉8041)

 

9.貼用印花稅票應依規定註銷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註銷始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對於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倘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提醒如應稅憑證甚多,逐張貼用印花稅票及註銷不便,可選擇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須逐張貼花、銷花及未依規定銷花之處罰,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10.房屋建築完成後才合併為建築物基地之土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曾有「合併」註記,該合併係在地上房屋建築完成日之前完成,整宗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如果參與合併的土地原不是自用住宅用地,而且是在房屋建築完成後才辦理合併,即使透過與自用住宅用地合併欲擴大享用優惠稅率的範圍,移轉時稽徵機關仍會查明排除該部分面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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