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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1.05.30稅務訊息

【111.05.30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110年度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記得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10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營業稅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營業稅部分雖然會被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只要記得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不會因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例如甲公司110年10月被國稅局查獲110年6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8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1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該筆80萬元營業收入,就不會因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被處以罰鍰。

       呼籲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皆會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資料,營利事業應就實際營業收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還要被罰。(法務一科鄭審核員 電話:(03)3396789轉1633)

 

2.提起訴願,暫緩執行繳稅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減負擔,顧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之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12月19日起施行,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之案件,修正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但110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執行或暫緩執行案件,仍適用修正施行前繳納稅額「半數」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期間,該未繳納之稅款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因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有困難,已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接獲甲公司詢問:因對該局復查決定不服,已於110年10月20日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的半數稅款60萬元,由於稅捐稽徵法現已修正只要繳三分之一稅款40萬元即可,可否就差額20萬元申請退還?該局表示,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且為了維持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繳納半數稅款規定,因此甲公司不得主張依修正後規定退還差額20萬元。

提醒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並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及免加徵滯納金。(法務一科沈美杏(04)23051111轉8124)

 

3.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其他收入,仍應列帳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收入,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雖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但仍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獲得的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雖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收入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可一併列報減除,例如政府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利事業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的補償費、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對大型柴油車或機車汰舊換新所發放的回收獎勵金或營利事業因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的剩餘款等。

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開始申報,因應疫情嚴峻,申報期間已延長至今(111)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前開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受罰。(法務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1)

 

4.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避免因內容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為防止受讓證券人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該法條同時規定,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代徵人如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屬另一移轉行為,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提醒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不論是自行填寫繳款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請確實檢視所有欄位之資料,確認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審查三科湯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471)

 

5.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稅額自110年6月起調高,今年報稅別忽略節稅好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已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為公益出租人,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為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弱勢,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為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出租人未能檢附費用單據,就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舉例,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於110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7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0.4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分別按「1至5月」及「6至12月」計算,1至5月合計3.5萬元〔(1.7萬元-1萬元)*5個月〕、6至12月合計1.4萬元〔(1.7萬元-1.5萬元)*7個月〕,全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4.9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7,930元〔4.9萬元*(1-43%)〕,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提醒除了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享有免稅額優惠,個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之租金收入,亦享有相同免稅額優惠,且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法務二科呂股長分機1681)

 

6.已稅菸酒倘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經銷毀者,應於期限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之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如有已稅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申請銷毀者,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於申請銷毀時,檢附「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銷毀菸酒之存貨明細帳及進銷存明細帳」、「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等,向存放菸酒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銷毀並經核准後,才可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特別提醒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酒,符合前揭規定,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菸酒之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得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10年內,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銷毀菸酒之進口證明書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審查三科蘇股長:(03)3396789轉1491)

 

7.營利事業投資海外基金利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海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海外所得類型常見為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列報該類所得。

      舉例: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利用閒置資金購買海外高收益成長基金,次年初於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時,因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通知單載有配發海外利息收入暨出售海外基金利益合計660,000元之情事,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132,000元並處以罰鍰。

      提醒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所得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所得資料,並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審查一科孫股長:(03)3396789轉1340)

 

8.111年起,遺產稅免稅額調整為1,333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起,每一遺產稅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

      補充說明,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累進稅率10%、15%、20%課徵之。

 

9.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取得補助款,莫漏報相關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積極對各項文創活動提供經費補助,營利事業若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轄內A公司係拍攝文創影片為業,於108年度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A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10.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入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者,務必記得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至專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金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年度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亦應將該帳戶結清之賸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轄內A公司109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386萬元,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77萬餘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0.6倍罰鍰46萬餘元。

       提醒營利事業應瞭解上開有關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之規定。

 

11.公告新增依生技醫藥產業展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依 據111年3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104519540號公告

個人於111年1月1日後依生技醫藥產展例第8條规定,投資並取得設立未滿同际第2項規定年限之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届滿3年之当年度及次一年度综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各該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5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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