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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免事前申請,即可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惟營利事業帳載結算純益率,如果已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者,還是要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納稅。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5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5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40%〔(2,500萬元-1,500萬元)/2,5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事前申請即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但如果甲公司109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5.5%已經高於4.8%,甲公司還是應該依帳載結算純益率5.5%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審一科陳妍伶科長  撰稿人:王詠慧:(07)7256600 分機7182)

 

2.診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同時兼銷售眼鏡等  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三民分局撰搞人:江建興:(07)3228838 分機6756)

 

3.以快遞方式寄往國外之無償貨樣,嗣後收到小額貨款,是否應申報營業稅?

問:該公司以快遞方式寄送免費貨物樣品至國外,事後收到該國外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所收貨款是否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寄送無償貨樣免申報銷售額,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2月20日將免費貨物樣品以快遞方式出口至日本,嗣後於110年3月10日收到日本廠商寄達2,000元貨款。有關無償貨物樣品110年2月20日以快遞方式出口時,免申報營業稅,惟事後收到國外日本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2,000元,應於110年3月10日收到貨款當期(110年3—4月)持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及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民分局撰稿人:洪淑梅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4)

 

4.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之防疫隔離假,或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110年2月22日開學)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按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申請適用,且按前開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另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述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紀錄文件、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文件、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併同申報附件資料送件。
提醒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疫情之相關稅務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

 

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應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代理記帳業者來電詢問,營利事業給付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居家檢疫(隔離)員工薪資費用,如何計算適用加倍減除之金額?

雇主於員工檢疫(隔離)期間給付薪資金額之計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請假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舉例來說:甲君為A公司月制型勞工(月薪60,000元÷30天=1日薪資2,000元),於1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天(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A公司實際給付薪資有3種情況(且A公司均未取得政府補助款)計算如下:)

舉例來說:甲君為A公司月制型勞工(月薪60,000元÷30天=1日薪資2,000元),於1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天(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A公司實際給付薪資有3種情況(且A公司均未取得政府補助款)計算如下:

例一:A公司給付甲君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8日=16,000元

例二:A公司給付甲君半薪防疫隔離假

半日薪資1,000元×8日=8,000元

例三:A公司給付甲君3日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3日=6,000元


因此,A公司得就上述實際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並以計算所得額至零為限。

特別提醒員工請假事由須為「不可歸責於雇主」始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適用。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區域返臺民眾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隔離)後,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給付該返臺員工隔離期間之薪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鳳山分局 撰稿人:王斌任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82)

 

6.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109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9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前項使用計畫若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其結餘款使用計畫編列用於110年度至112年度,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若該會因故未能於112年度執行完竣,依上開規定,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最慢在113年度需執行完竣。

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注意收支比與結餘款問題,以免結算申報時無法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

(審查一科撰稿人:林純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1)

 

7.營利事業在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次一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問:其經營的公司於去年(109年)3月底辦理 暫停營業1年,今年(110年)5月是否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林小姐的公司雖於去年辦理暫停營業,仍應於今年5月辦理去(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往往因已無營業,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而未於次年度辦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屬逾期申報者,將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三民分局撰稿人: 梁薰元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3)

8.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09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以健保卡查詢者,其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109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1)歇業、註銷、廢止(2)經主管機關撤銷商業登記(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自110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查詢。
提醒利用線上查詢所得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並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9.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至醫院做健康檢查所支付之健檢費用,必須與「醫療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及殘缺為目的而所支付之醫療費用,係屬生活必要支出,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惟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係以預防為目的,與立法意旨實屬有別,不得列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惟納稅義務人如因接受健康檢查發現罹患疾病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之該筆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之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之健康檢查費,皆屬與醫療行為有關,得檢附醫師(院)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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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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