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 110.03.24最新稅務訊息  回上一頁
   

【稅務訊息】

1.110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之扣繳單位,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將自即日起就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

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提供予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1.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2. 舉辦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3. 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4. 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5. 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6.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7.  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8. 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9.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10.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11. 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1. 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

給付非居住者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1. 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

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1. 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

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1. 政府機關於給付各項補助款時,應按實際給付年度申報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

得,誤以核銷年度列報。(臺中分局綜所稅課古菁洹:(04)22588181轉223)

 

2.營業稅統一發票稽查已全面展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發票稽查作業主要是為防止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時亦可輔導營業人正確開立發票,屬於例行性業務,每月不定時至營業人營業處所辦理稽查作業,稽查人員如查獲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情事時,會當場作成紀錄,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如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將會對該營業人作成停止營業的處分。
    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貨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遇有稽查人員辦理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時,亦請配合辦理。(苗栗分局銷售稅課劉惠芬:037-320063分機310)

 

3.營利事業購入或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非屬法定提列備抵呆帳之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得以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或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之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餘額。惟民間融資業所購入或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其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自非屬前揭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範圍。
    近日查得轄內民間融資業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呆帳損失6千5百萬餘元,所提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部分係屬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等提列備抵呆帳之規定,遂重新計算核定呆帳損失為2千3百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4款規定,並參照財政部100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釋意旨,甲公司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屬其自身銷售商品或勞務而產生,收現性無法合理估計,且該債權之收益係於到期收回時認列,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應俟該等債權到期無法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入或融資租賃債權,請正確計算及申報認列呆帳損失。(法務一科張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636)

 

4.營利事業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除負責人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稅捐稽徵機關亦可以推計方式調整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沒有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種賣發票來謀取利益之行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其負責人係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尚須負擔刑事責任,至營利事業虛開統一發票所取得之收益,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課稅,倘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釋,按虛開統一發票金額之8%核定其所獲得之收益。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4千餘萬元,營業淨利12萬餘元,經該局查得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均係無銷貨事實虛偽開立,核定營業收入淨額及營業淨利均為0元,並按其虛開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其他收入32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執詞主張未獲取任何收益,惟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及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酌,本件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負責人從事虛開統一發票之違法行為,尚須負擔刑事責任,若非以獲利為目的,尚難認其願冒刑罰風
險,單純出於無償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思,而大量虛開銷貨發票予他人使用,衡諸經驗法則,自無不收取相當代價之理,又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依推計方式,核定其所得額,以維租稅公平原則。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將衍生上開稅務問題及刑事責任,不可不慎。(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616)

 

5.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取得紓困條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但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適用免納所得稅範圍,為前述紓困條例及各項法規所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所領取之各項補助;考量紓困條例第9條之1提供免納所得稅之優惠,是希望藉此激勵相關單位及人員投入防疫工作,讓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企業、員工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難關,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筆免稅收入。

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109年度因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雖然免納所得稅,仍應如實填列申報收入。營利事業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機關或團體填寫申報書第3頁餘絀及稅額計算表時,應注意申報書相關說明,「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書表格式電子檔案已掛載於本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 審查一科葉曉慧電話:(04)23051111轉7171)

 

6.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訂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

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故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說明,甲往生,遺有子女A、B、C 3人,依民法應繼分規定,應由3名子女平均分配,即A、B、C 3人各繼承甲遺產之1/3,惟A、B 2人考量C無謀生能力,決議由C繼承甲之全部遺產,A、B 2人將其應繼分讓與C部分,係繼承人間遺產之分配,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不課徵贈與稅。

呼籲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課稅遺產淨額協議分割,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稅。但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繳納稅款且繼承財產較繳納稅款為少,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者,則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應就該筆繳納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李小姐電話:(049)2223067轉112)

 

7.戶籍遷出未滿1年,出售自宅用地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惟如符合戶籍遷出未滿一年之規定,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房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3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