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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疫起度難關,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全年所得額。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因而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0年1月26日訂定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000萬元,減少達50%〔(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李欣玲:037-320063分機116)

 

2.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惟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尚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因此土地及其定著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交易損益,出售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上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提醒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另案核定所得額,故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撰稿人王斌任:(07)7404001轉5882)

 

3.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新生活來臨,遠距辦公、線上學習、社群網站、外送平台等電子勞務需求大幅增加,如果提供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時,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前述所稱「電子勞務」,包含以下三種勞務:

一、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穿戴式電子設備或其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社交網站、線上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課程、問券製作、資料庫等)或其他互動式溝通使用之勞務。

三、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叫車平台、訂房平台、線上售票網站等。

    呼籲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應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已達我國申請稅籍登記標準,如有短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廖股長02-2311-3711分機2550)

 

4.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法務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40)

 

5.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應將獲配之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其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其在繼承日之後者,則股利有權領受者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09年7月16日,甲君於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自應將其於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6.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無論贈與之財產在中華民國境 

  內或境外,皆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皆應合併計算同一年度贈與財產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是以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同1年內(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為贈與者,在合併計算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後之30日內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為設籍臺北市居民且經常居住於我國,將其在境外美國銀行存款美金10萬元及境內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贈與子乙君,因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且贈與金額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於匯款日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贈與稅。贈與人申報贈與稅時除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外,亦可網路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7.要保人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嗣後如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應注意贈與稅課稅問題。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如超過220萬元,贈與人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前揭對象,繼承人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甲君於107年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配偶B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4張保單,嗣於死亡前2個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B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4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惟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二科陳素珠科長  撰稿人鄭鎮宗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1)

 

8.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問:交易雙方未訂立承攬或買賣合約書,只有填報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答: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倘若雙方未書立合約書,而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9.貨櫃屋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房屋,指固定於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因此,未定著於土地上可移動之貨櫃屋原則上非房屋稅課稅對象,但若將貨櫃屋定著於土地,則屬固定於地上的建築物,該貨櫃屋即為房屋稅課稅對象。

       提醒如貨櫃屋係定著於土地上,記得主動於新(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增)建情形。

 

10.父母出資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仍應課徵贈與契稅(6%)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無論是在建築過程中變更子女為起造人,或是一開始建築房屋時就將子女登記為起造人,只要經查實際屬於父母贈與,都會依法課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不論是建築中變更子女為起造人名義,或是起造人從一開始就設定為子女,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只要有受贈之事實,依法都必須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6%)。

       如果契稅超過期限申報,每逾3日將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故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11.綜合所得稅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綜所稅股鄭美玲:(04)24225822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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