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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嗣後變更非供自行生產及營業用途之處理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仍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減除之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在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營業用樓層面積相同之3樓層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並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就未分配盈餘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將該建築物2個樓層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應就該出租建築物之投資金額2,000萬元部分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加計利息。

      提醒為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請營利事業多留意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審一科鍾股長:(03)3396789轉1330)

 

2.公司將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

      公司將已發行公司股票買回,再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並以該員工為代徵人;如認購庫藏股之員工人數眾多,為便利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作業,可由公司向受讓員工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彙總繳納稅款,再將媒體申報檔案、繳款書影本及證券交易明細資料清冊等提供予各所轄國稅局,以節省人力、物力及縮短處理時程。(審三科郭股長分機1481)

 

3.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轉讓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出資額成本之認定,係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以出資額500萬元投資設立A公司,嗣於105年以1,300萬元之價格將股權轉讓予乙君,甲君漏未將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之差額800萬元(轉讓價格1300萬元-出資額成本500萬元)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歸課甲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40萬元並裁處罰鍰120萬元。

      特別提醒除了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之利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法務二科呂股長:(03)3396789轉1681) 

 

4.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論盈虧,原則上皆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惟如交易之房地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例如違章建築),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附表),如漏未申報,將遭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06年2月買入一棟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旋於同年度8月出售,依規定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因該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因此交易過程中也無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誤以為不必登記就無須辦理申報,經該局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房屋交易所得77萬元,因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適用稅率45%,核定應補徵稅額34萬6,500元,並處以罰鍰17萬3,250元。

      房地合一稅是依據房地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課稅,所謂持有期間就是「取得日」至「出售日」的期間,原則上,出售日及取得日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來認定,至於例外之情形,例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移轉房地、交易違章建築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或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交易房屋使用權,則分別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及權利移轉之日來認定。(法務二科呂股長)

 

5.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工業用地 9/22前申請核准可享地價稅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直接供工廠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都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不用與同一縣市土地地價合計累進課徵地價稅。

  欲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向土地所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辦,需檢附之相關資料,可分建廠期間及建廠完成後:在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且建築物用途應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另建廠前如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在建廠完成後,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文件上用途亦應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提醒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工業用地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當年度就能適用,大大的節省稅金,如逾期申請,僅能從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喔!

 

6.騎樓若供營業擺攤使用,騎樓部分應課徵營業用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受疫情影響,有些民眾會利用無薪假期間,在騎樓擺設衣服攤、玩具或小吃攤等做起小生意,此時因騎樓提供設攤營業使用,已經不是供公共使用,雖然在沒有營業時供公眾通行,依規定仍不能免徵房屋稅,提醒民眾,房屋騎樓如果供公眾通行,未做任何使用,騎樓可以免徵房屋稅,若騎樓有設攤營業使用情形,應向當地地方稅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被查獲受罰。

 

7.義務人滯欠稅捐,遭扣押薪水1/3造成生活困難時,該如何因應?

義務人若逾期未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執行分署發傳繳通知催繳後仍未繳納,將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或對義務人薪資所得進行扣押。

     薪資扣押是常見強制執行手段,義務人服務之公司(即第三人)收到執行分署扣押薪資執行命令一般是扣押薪資1/3,惟強制扣薪制度有時會造成義務人家庭生活困難,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若遭扣押薪水1/3造成生活困難時,可檢附相關資料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或酙減扣薪比例。

 

8.房屋稅稅籍證明書非產權證明文件,起課年月不一定就是建築完成日期

近來常有民眾表示願以補繳以前年度房屋稅,申請更改房屋稅的起課年月,作為房屋建築日期之證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仍為房屋稅課稅標的,房屋稅籍起課年月之記載僅為稅捐課徵的依據,不能據以作為房屋建造年月之證明。有關未申領建築執照、完工證明之新、增、改建房屋,其建築完成日期之認定,除查有門牌編訂日期、戶籍遷入日期、接水電日期或其他資料足資佐證,自該日起設籍課徵外,其餘實際完成或可供使用之日難以勘查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適用調查日之房屋評價標準核計其房屋現值,據以起課房屋稅。

 

9.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不以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為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雖未選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

  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出售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