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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 仍會被移送執行

109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除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外,納稅人還可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限納稅金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但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如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沒有如期繳納,稅務局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捐,發單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繳納期間繳納仍需每逾2日按應納稅捐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同樣會被移送執行,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核准分期後各期的繳納期間,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取消分期而權益受損。(新竹市稅務局)

 

2.受疫情影響,縮減營業規模與減少營業天數,可申請調降娛樂稅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是依實際營業狀況核實課徵,也就是根據娛樂設施的實際數量與實際營業天數來課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如因疫情影響致部分娛樂設施未使用或營業天數減少,可申請調降娛樂稅稅額,以減輕負擔。

例如甲夾娃娃機業者,原有夾娃娃機30台查定課徵娛樂稅,現因受疫情影響,消費者減少,所以暫時不需提供30台,僅需提供18台,則可申請變更娛樂設施數量,調降娛樂稅稅額。又例如乙視聽歌唱業者,原有視聽歌唱包廂30間查定課徵娛樂稅,因受疫情影響,歌唱之消費者減少,為減少開支,所以每周一、周二均公休,又平日僅提供包廂9間營業,周六、周日也僅提供包廂15間,亦可申請變更營業天數及娛樂設施數量,調降娛樂稅稅額。(04-22585000按1轉客服)

 

3.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下稱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估計拆除、復原成本或未實現損益等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外,應依該會計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108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租賃會計將由IFRS16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下稱IAS17),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之會計處理,例如IAS17之營業租賃係將給付租金認列為「租金支出」,IFRS16規定除符合「短期租賃(租期不超過12個月)」或「低價值標的資產(全新價值不超過5千美元)」2種情形仍得選擇依給付租金認列租金支出,其餘租賃應將租期內之應付租金折算現值連同租賃相關成本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

該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賃相關收入費用認定,原則上係參照財務會計公報規定,因上開新會計準則之費用項目及金額認列方式已有不同,為資明確及適度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爰規定自108年度起,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該會計準則認列成本費用,但該準則與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同之部分,例如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使用權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依相關國際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仍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簽訂3年期之機器設備承租合約,其107年度依IAS17之會計處理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均認屬營業租賃,依給付租金逐期認列租金支出;於108年度採用IFRS16後,其108年1月1日會計處理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於以後租賃期間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甲公司於108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有前揭須帳外調整差異項目外,應依會計規定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以降低營利事業財稅差異調整之遵循成本。

 

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該令所定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109年1月以來,國內各行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並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結算(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底,爰依同條項第8款核釋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仍應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據以認定可減除金額,並考量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年度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明定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所稅(附釋例1至4)。(胡科長仕賢聯絡電話:02-2322-8118)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5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