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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境外的資金或轉投資收益可評估申請適用專法課稅,回台資金若能進一步實質投資產業,促進國內經濟發展,於投資計畫完成後尚可退還半數稅款,即享有稅率4%或5%之優惠。個人及營利事業規劃以回台資金進行產業投資,仍應注意「財政部重申回台資金之產業投資不能適用其他法令租稅優惠、進行產業投資取得的其他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應持有達4年且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的標的」二項法令限制,以免錯估產業投資的成本及效益。
回台資金作產業投資方式有三種,包括:(1)營利事業自行投資、(2)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及(3)透過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

依據財政部最後發布的子法規第14條規定,認同一資金投資不得重複適用租稅優惠,並對外說明重申:營利事業將回台資金自行投資於業務上符合規定支出以適用減半課稅優惠,該等支出不能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所定之投資抵減(應包括投資5G、智慧機械及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未分配盈餘減除優惠。換言之,若採用(2)或(3)方式投資產業,即使納稅主體已不相同,如仍屬同一資金運用而為財政部限制範圍,將增加投資方與他營利事業或創投事業雙方租稅獎勵選擇之衝突。

項目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內容

投資方式

直接投資:

●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

●個人及營利事業(投資方)以現金新設營利事業或取得其他營利事業之新股/出

資額;成立或以現金捐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期照顧機構,由前述受投資之

營利事業或機構(被投資事業)執行投資計畫

ž 間接投資:投資方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適用減半課稅之直接投資金額認定

營利事業或被投資事業直接投資以下項目之金額: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自資金存入專戶起8年內須自用,

而不得作為住宅、出售或出租之用途

●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

●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但不得超過前兩項支出合計數之30%

適用減半課稅之間接投資金額認定及限制條件

投資方對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金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規定:

●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下列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原始投資金

額(限投資時未上市櫃),占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基金之實收資本/出資額扣除

必要營運費用後金額之比例:

1.第3年應達20%以上、第4年應達50%以上

2.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包含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循

環經濟、新農業、特定製造業、特定服務業、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期照顧

暨文化創意等12項產業領域

●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方投資期間,不得購買上市、上櫃公司

股票


2.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法務一科陳股長分機16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第2項「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營利事業如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依同法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於108年經稽徵機關查獲105年度漏報所得額200萬元,A公司結算申報所得額為虧損,加計漏報所得額後,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故無應納稅額,其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4萬元(漏報所得額200萬元×稅率17%),依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處2倍以下罰鍰,因該公司已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4倍之罰鍰13萬6千元(34萬元×0.4倍),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A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3.營業事業透過小三通銷售貨物,應記得要申報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區甲公司105年度經查獲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500餘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合計近10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貨物至大陸地區,大部分經由小三通運送至客戶端,因為外銷免開立發票也未經報關程序  ,因此沒有任何憑證可供申報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包括有出口報單(報經海關出口者)、郵政機關或快遞業者製發之執據影本(國際包裹執據、快捷郵件執據、陸空聯運包裹執據)等憑證可供申報  。營業人對於營業收入及所得若干,應根據交易事實及金額入帳及申報,無法諉為不知或不知如何申報等理由,而可推卸依法誠實申報課稅之注意義務,原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提醒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是透過何種方式,均應依規定誠實入帳並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法務一科劉審核員)

 

4.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如何代徵證券交易稅。該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提醒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審查三科蘇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5.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均要依限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來計算損益,緃使發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黃任宏:04-8332100轉分機205)

 

6.營業人如以廢料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而非折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購買廢料之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發包之路面鋪設工程,雙方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廢料價款100萬元,直接自該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1,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1,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及購買廢料未取得進項憑證,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已按合約所訂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乙公司請款,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系爭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之交易,係包含工程承作及廢料出售等二個交易行為,其一係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發包之工程,為甲公司之銷售行為;其二係乙公司出售工程廢料與甲公司,則屬乙公司之銷售行為,甲公司於該交易中應
分別按其交易事實內容,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憑證,惟甲公司以應支付乙公司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乙公司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而僅按折抵後之淨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特別提醒營業人承攬工程,如以工程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購買廢料應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法務一科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7.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是學生打工求職旺季,少數營利事業單位因學生社會經驗不足,浮報薪資時有所聞。打工學生若發現雇主有虛報薪資事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國稅局檢舉。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營利事業確有浮報事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列薪資支出後,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已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浮報薪資,經該局調查後,A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認定其浮報甲君薪資,並剔除該筆浮報薪資支出30萬元,雖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30萬元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萬元,依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提醒營利事業為節省些微稅捐而虛報薪資,若經查獲,縱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亦無應納稅額,仍應受罰。(法務一科張股長:(03)3396789轉1636)

 

8.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應分別核計印花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之共同承攬契據,如已載明各承攬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所執之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核計印花稅。

  為免除貼花及銷花之不便,該局建議民眾以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並提供申請方式如下,請多加使用。

1.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印花稅帳號(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核准後即可開立繳款書。

2.填妥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申請書後傳真或郵寄至該局,核准後即可開立繳款書。

3.利用該局「中稅e把照」APP申請。

4.該局網站/申辦櫃檯/線上申辦-本局/印花稅。

5.將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以傳真或該局所屬各分局臨櫃開立繳款書。

 

9.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計算及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甲君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2,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該年度以網路報稅,並未查調到該海外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法務二科陳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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