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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個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短漏報受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有關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切勿以該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而漏未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00餘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該薪資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該薪資所得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劉股長分機1671)

 

2.貨物稅廠商計算完稅價格時,若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按財政部90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63號令規定,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完稅價格計算公式。產製廠商如將貨品部分銷售予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各業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如下:橡膠輪胎業:8%、飲料品業:8%、平板玻璃:8%、電器業:8%、車輛業: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三科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3.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不是行政救濟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已1年,為了提供納稅者必要的協助,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派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或稅捐爭議溝通與協調,並於納稅者尋求救濟時提供諮詢與協助。

  民眾對於尋求納保官協助與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兩者易有所混淆,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當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有稅捐爭議時,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擔任溝通與協調之角色,居中處理爭端;如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或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者,納保官則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提出改善建議;若不服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欲循行政救濟途徑時,納保官亦可提供納稅者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對於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欲尋求行政救濟程序者,如屬課稅或罰鍰處分,應申請復查;倘對復查決定、退稅或適用特別稅率之否准處分等不服,則應提起訴願,乃至行政訴訟,此程序及性質與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不同。(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4.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5.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得申報退還

      為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形成,在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企業購進資本財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退還,此種對資本財的實質免稅,係為提高企業擴充或置換新設備的誘因,促進企業資本的形成,是以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惟不超過前開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為15,000元,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如為12,500元,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為5,000元,上期累積留抵稅額為5,0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稅額7,500元大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5,000元;如該當期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僅有7,5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僅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稅額2,500元小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得申報退還溢付稅額為2,500元。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之營業稅額,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取得之證明文件,於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內申報退還;近來受美中間的貿易衝突影響,台商陸續回台投資,倘設廠所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時,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退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王股長:(03)3396789轉1241)

編輯委員會編製1080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