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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臺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營業稅課稅規定

臺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已為國際貿易之常態,本局表示,類此三角貿易交易型態營業稅是否可以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依該筆交易是否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定。

      接單之營業人如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該三角貿易之交易係居間性質,得按貨款收付之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係屬買賣之性質,列帳之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均屬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對於三角貿易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適用零稅率期別(含按月申報),應檢附相關交易收付款證明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四科姜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5)

 

2.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業務,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所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花卉材料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於105年7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不動產租賃」業務,銷售額合計50萬元,加計原查定銷售額合計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逾20萬元以上部分,應按5%之稅率補稅,其餘20萬元以下部分仍屬小規模營業人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並與前述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務一科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3.公司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如同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繳稅。但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各該期核定虧損應先減除其投資收益,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30萬元,該年度經本局核定虧損為50萬元;106年度純益額為100萬元,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甲公司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5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3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5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餘額20萬元,自106年度純益額100萬元扣除。倘甲公司106年度申報扣除105年度核定虧損時,未扣除105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將被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施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4.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併課遺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倘以第三人名義為被保險人,本人為要保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筆保單之價值,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價值之財產,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

      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是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將該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法務二科胡審核員分機1659)

 

5.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房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惟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開立之各項收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短期補習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可免納印花稅,至由團體或私人辦理者,因未具有學校之性質,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提醒納稅人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

 

6.公司未依執行命令扣取員工薪資,小心公司財產被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常有公司行號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來員工的扣薪命令,不知如何處理?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公司或營利事業未依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之存款及財產為強制執行。

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後,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

 

7.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免繳納營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獨資、合夥組織107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為簡化稅務行政作業,獨資、合夥組織於營利事業階段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並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之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記得在於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出減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玟聿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07)

 

8.營業人誤開鉅額發票怎麼辦 處理方式報你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發票已交付個人買受人,但不知其身分或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該怎麼辦呢?

進一步說明,此類情形,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規定,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該張發票「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惟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會超過15,000元。

補充說明,個人買受人取具誤登錯誤金額之發票,倘該發票中獎,尚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中獎人兌領獎金之權益。(審四科吳孟珊 分機7517)

編輯委員會編製1080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