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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函轉內政部關於強化各類消費場所建築物之安全維護裝置設置事宜一案



代轉彰化縣政府115.02.25府綠工字第1150072954號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關於強化各類消費場所建築物之安全維護裝置設置事宜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2月12日府建管字第1150060322號函及內政部115年2月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15061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使用者於使用建築物公共空間時之安全性及空間品質,減少因空間規劃衍生之安全事件,內政部已於96年1月1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7596號令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包含停車空間(室内、室外)、車道、車道出入口、機電設備空間出入口、電梯車廂内、安全梯間、屋突層機械室出入口、屋頂避難平台出入口、屋頂空中花園、公共廁所、室内公共通路走廊、基地内通路、排煙室、避難層門廳及避難層出入口等),就安全維護照明、監視攝影、緊急求救及警戒探測等各項裝置規範設置規定探測等各項裝置規範設置規定,並自96年7月1日施行。自施行日起,屬該專章適用範圍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惟因建築技術規則之修正不溯及既往,有關於96年7月1日施行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請輔導建議起造人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變更設計。至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視安全維護需求,參酌該規定檢討。


四、為強化建築物安全維護裝置設置規定,對於轄內各類消費場所,如涉屬於前揭規定施行後之建築物,應落實本編規定之執行,至前揭規定施行前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視安全維護需求設置,已設置之裝置維持其正常使用,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