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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全聯會)請確實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5.01.20經授商字第11503400480號函
全聯欣字第1150121-1號
主旨:請向客戶宣導,確實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
說明:
一、按公司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另按同條第4項規定,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114年底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應於本(1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tw/decl/auth/main)進行申報,請提醒所服務之公司客户,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作業。
三、另查尚有公司未完成113年底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服務客戶倘有此情形,亦請提醒該公司客户,儘速於「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main)完成補申報,以免受罰。
四、經濟部特別提醒
(一)除解散或被廢止外,所有公司均須申報,停業中之公司,亦須申報。若公司無意繼續經營,可至所屬登記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為強化公司辦理申報,凡經本部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發文通知未申報公司限期改正(辦理申報),公司逾本部函文所定期限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即可得認定違反公司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本部即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不再通知公司代表人陳述意見,逕依同條第4項規定予以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