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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展延至115年2月23日(一)



代轉財政部114.12.05台財稅字第11400687250號函


主旨: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展延至115年2月23日(星期一) ,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並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日(星期三)24時。


說明: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税局114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843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