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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09.26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0008219A號函
主旨:檢送中區國稅局彙整之「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彙總表」1份,請會員參考,並撥冗檢視代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儘速按正確資料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說明: 營利事業倘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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