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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4.06.17中區國稅彰化綜所字第1140252632號函
主旨:請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輔導客户辦理所得稅扣缴及各類所得扣缴曁免扣缴憑單申報事宜。
說明:
一、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缴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缴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茲說明如下:
(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缴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缴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二)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憑單之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單位,且該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三)自114年1月1日起扣缴義務人已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故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相關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
(四)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五)另自114年1月1日起,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已增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二、為免扣繳義務人因違反扣報繳規定而遭致處罰,及維護扣繳單位之形象,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報繳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可減輕處罰。倘有任何疑義,歡迎向彰化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