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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05.06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0003830號函
主旨:請協助轉知給付予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暨適用租稅協定國際運輸事業之扣繳義務人,自本(114)年1月1日起,可透過網路申報是類扣繳憑單。
說明:
一、以往扣缴義務人給付應扣缴所得予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之國外影片事業、適用租稅協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及經稽徵機關核准依同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外國營利事業後,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扣繳義務人除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須將紙本扣繳憑單送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
二、為提升該等扣缴義務人憑單申報便利性,並落實節能減碳目標,自本(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前述3種應扣繳所得之憑單可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缴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之「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專區」下載安裝,即可透過申報系統(申報期限為代扣税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辦理憑單網路申報,十分便利。
三、如有申報系統等相關問題,歡迎至中區國稅局轄內各分局、稽徵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