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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轉知勞動部有關已聘僱移工之製造業工廠,繼續聘僱移工案



代轉彰化縣政府112.09.13府綠工字第1120358509號函


主旨:轉知勞動部有關已聘僱移工之製造業工廠,後因擴廠改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經地方政府納管或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繼續聘僱移工案,請會員周知。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296日經中一字第11200693770號書函辦理。


二、針對已聘僱移工之工廠,於原一般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處直接擴廠,改向地方政府申請輔導定取得納管及特定工廠登記者,考量工廠於申請輔導各階段均有維持既有人力需求,得以特登文件(或地方政府受理申請特登之受理證明,或受理納管證明文件) ,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聘僱移工。


三、另為保障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渠等工廠仍須依就業服務規定辦理國内招募求才事宜。又為維護勞工工作安全於辦理國内招募求才時,依據勞動部112413日勞第110502329號函,如屬尚未取得特登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地方政府核定計畫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備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或消防認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符合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測試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之合格檢修申請書認定;另如屬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者,以勞動部核發同意調派許可函認定。


四、檢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296日經中一字第11200693770號書函及勞動部112828日勞動管字第1120511823號函,並請協助宣導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