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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執行取得長期租賃車進項憑證異常營業人案件輔導專案



代轉中區國稅局111.08.11中區國稅四字第1110007432B號


主旨:中區國稅局將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執行取得長期租賃車進項憑證異常營業人案件輔導專案,請會員輔導其代理稅務申報之營業人依說明自行檢視帳證,如因一時疏忽有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有逃漏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或進行查核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及補繳事宜。

 

 

說明:

一、邇來發現營業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九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並將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該車輛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且交易條件實質為融資租賃,有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致短漏繳營業稅之情事。


二、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略以,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即「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等,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承租非属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2要件,係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