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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提醒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現日起算10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


提醒會員按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0條明定對於客戶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現日起算10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二)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三)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四)交易資金直接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五)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客戶未說明具體事由,或其事由顯不屬實。


(六)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


(七)客戶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接聯繫。


(八)其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