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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分局) 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個資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第54條規定完成告知

 

代轉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5年2月15日中區國稅彰化服務字第1050250887號函

 

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54條規定完成告知(如符合同法第9條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則得免為告知)。

 

說明: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1月27日中區國稅一字第1052000965號函轉財政部105年1月26日台財法字第10500512620號函(附來文及其附件供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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