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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5.09.03稅務訊息

【115.09.03稅務訊息】

1.收到稅務退稅通知」簡訊或電子郵件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慎防假退稅真詐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常利用退稅期間或補件名義,發送偽冒國稅局的「稅務退稅通知」簡訊、通訊軟體訊息或電子郵件,誘使民眾點擊內容所載的網址,進而引導至以假亂真的偽造官方網站,並要求輸入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個人資訊,國稅局特別提醒,此為典型的釣魚詐騙手法,民眾千萬別上當,以免造成個資外洩與財產損失                                                                     

     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夾帶連結的網址,民眾若收到聲稱來自政府機關的通知,請務必先檢視連結網址,政府機關的正確官方網址結尾為「.gov.tw,切勿輕信其他變造網址(如.vip、.com、.cc)。

 

2.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舉例:甲君於111年11月30日贈與子乙君A公司出資額840萬元,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以A公司資產淨值按出資額比例計算,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916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67.2萬元(【91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外,並裁處罰鍰;另A公司未通知甲君繳附經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即將甲君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乙君,處A公司1萬5千元之罰鍰。

      移轉公司股權或股票,受理機關或民營事業,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產權移轉,以免受罰。

 

3.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於課稅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別忘將其所得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舉例:甲君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由其生存配偶乙君合併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報甲君營利所得19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26萬餘元外,並處罰鍰。

      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死亡者符合規定由他人列報扶養,則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由其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李股長:06-2223111轉8132)

 

4.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於生前借給所投資公司的資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核屬於被繼承人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没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故繼承人若未自行詳加查證,有可能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處罰。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已依法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列報遺產,卻忽略生前的資金借貸情形,而漏報對投資公司的債權(股東往來)。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為未上市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所遺A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國稅局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該公司負債項目中之「股東往來」科目金額3,000萬元,經向該公司查證發現至甲君死亡日其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500萬元,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故依法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5.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於115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供銷售用商品,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進項稅額2萬元,並於115年3至4月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15年5月辦理停業登記,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雖甲公司當時已處於停業期間,但因該筆進貨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115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扣減進項稅額1萬元。

      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應依規定取得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或辦理更正申報)。)

 

6.115年度繳納暫繳稅額免辦理申報之業者,電子申報系統已優化線上繳稅功能,省時又便利!

      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為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政策,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完成功能升級,特別針對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之業者,提供更簡便的線上繳稅管道,讓業者無須辦理暫繳申報程序即可直接繳納稅款,節省時間並提升便利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5年度起,電子暫繳申報系統首頁,針對前開業者特別新增「登入申報系統,透過認證線上繳稅(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功能選單,經點選後,只需透過「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款方式線上繳稅,免去執行基本資料建檔及申報資料審查等繁瑣程序,大幅簡化作業流程。                            

      若以「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稅款,須使用「工商憑證」完成認證;若以「信用卡」繳納稅款,可採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兩種認證方式。列表如下:

認證種類 \ 繳稅方式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工商憑證

V

V

簡易認證

(帳號密碼)

X

V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於115年8月15日起開放下載,歡迎業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

 

7.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

      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中區國稅局廖純純轉8535)

 

8.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部分地區因豪大雨造成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供民眾參考。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9.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應併計遺產課稅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一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在113年間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就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施怡菁 股長 :(07)7256600分機7280)

 

10.個人捐贈財產予宗教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生前以「買賣」原因移轉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A地予某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甲不幸身故後,經該局審理時,發現移轉A地之價金,漏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主張A地是該宗教團體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登記甲名下,並提出甲之遺囑,表示其名下所遺之土地,皆將會遺贈予該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只是生前即先行移轉,可資證明是借名登記。惟繼承人無法提示A地購入時買賣相關資料及金流,所主張借名登記事證不足;另因乙是宗教團體之管理人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尚無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應依遺贈稅法第7條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核定乙應納贈與稅額35.6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當年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張股長:(07) 7256600分機725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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