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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5.07.20稅務訊息

【115.07.20稅務訊息】                

1.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02-23113711分機1850)

 

2.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李股長:06-2223111轉8034)

 

3.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葉股長:02-2311-3711分機1273)

 

4.營業人請注意!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喔!

      股東會旺季剛過,股東紀念品拿得開心,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要小心,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舉例: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黃股長:06-2223111轉8084)

 

5.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年輕人自行創業正夯,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 

  (高雄國稅局法務組 徐宜畇 股長:(07)7256600 分機7550)

 

6.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04)22612821轉314)

 

7.巴威來襲!災損減免看這裡,民眾權益別忘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巴威颱風即將來襲,暴風圈可能帶來強風與豪雨,請民眾注意自身安全及備妥防災設施。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受災民眾及營業人可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民眾因颱風致財產受損者,記得掌握「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稅捐減免三步驟,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請民眾參考。

      針對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可至臨櫃辦理或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瞭解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北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520)

 

8.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

      近年台灣證券市場交易熱絡,不僅一般投資人參與度高,許多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舉例: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獲利1,000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3年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將全數獲利列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先進先出法核對交易明細後發現,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時間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獲利分別為800萬元及200萬元,其中符合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應按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則應全數列入,乃核定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平時除對股票投資交易依法記帳外,於出售時也要依規定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以享有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6-2223111轉8035)

 

9.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4年間自有資金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存續期間3年,嗣後因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於115年間將受益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此變更行為,係將原由甲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移轉予乙君,甲君應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信託契約變更時之財產價額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信託為近年常見的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瞭解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02-23113711分機1630)

 

10.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本(115)年7月31日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或撥入其指定帳戶,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同年6月1日前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在同年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未提供帳戶資料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金額不滿5,000元的退稅,納稅義務人可就近向退稅憑單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餘均須至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存入帳戶。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屬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於該項下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撥付狀態。

      如接獲可疑簡訊、電子郵件退稅通知或退稅帳戶確認,切勿點閱不明超連結,也不要任意輸入個人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06-2223111#8110)

 

11.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問: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舉例: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 林倩如股長 :(07)6260123 分機 5350)

 

12.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13.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近期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包含營利所得1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其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填報收入欄位,並按20%計算所得額,即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800萬✕20%〕。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清楚列示各類所得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06-2223111轉8065)

 

14.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沈小姐:(05)7820249#20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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