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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01.21稅務訊息【115.01.21稅務訊息】
1.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財政部 曾科長雅萍:02-23228145、02-23228000分機8557)
2.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北區國稅局法務組 江股長:(03)3396789轉1639)
3.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遊戲產業興盛,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等數位商品熱銷,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蔡股長:(03)3396789 轉1280)
4.配合農曆春節假期,申報115年1月營業稅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5年2月14日至同年月22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上開申報期限應展延至同年月23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受理申報截止日配合順延至115年2月25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5年2月23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自同年月26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自同年月27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
(財政部李科長貞儀:(02)2322-8133)
5.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陳股長:2311-3711分機1730)
6.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問:網路購物興盛,不少民眾會透過社群平台購買海外商品,使得「海外代購」已成為新興網路經營型態。常有網路賣家詢問,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舉例: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楊股長:06-2298132)
7.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imx@etax.tradevan.com.tw)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財政部 蔡科長博聿:(02)23228423)
8.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舉例:甲君於113年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年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06-2223111轉8066)
9.網紅課稅有規定,國稅局報乎你知!
近年來網紅經濟崛起,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舉例: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提醒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徐股長:06-2298085)
10.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
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掛號費收入及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又依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即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因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
轄內甲君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予該診所112年度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向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漏未計入健保收入,致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診所之健保收入,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提醒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蔣股長:06-2228128)
11.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注意需符合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舉例:轄內甲君於113年9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買賣取得之A屋,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54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1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7年7月設籍A屋,惟自110年間至出售期間皆於外地工作,並查得A屋有出租之情事,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條件,故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並核定應納稅額108萬元。
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蔡小姐:(04)8332100轉204)
12.不僅舊換新,新購汽機車也可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總統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下合稱新小型汽機車),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分別可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0,000元及2,000元,讓無舊車汰換的民眾也能受惠。
說明上述新小型汽機車,包括燃油車及油電混合車,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已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不再適用本項退稅措施。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相關書表已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申請人使用。另為方便民眾瞭解適用條件,該局特別彙整相關規定如附表。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李股長:(03)3396789轉1290)
1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115年1月20日入帳!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年3月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高雄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周惠茹股長:(07)7256600 轉7680)
14.繼承土地也能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需把握時機
問:王先生打電話詢問,近日因父親過世,繼承了父親留下的房子和土地,還沒來得及辦繼承登記,是否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依民法規定,王先生在父親過世的那一刻,他就承接了父親的權利和義務,也包含負擔相關稅負。所以,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即使王先生繼承手續還沒辦完,也能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強調,只要在當年度 9 月 22 日前申請,核准後當年就能適用,若錯過期限,只能從下一年開始享有優惠。
財稅局提醒民眾,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除了土地及地上房屋不能出租或營業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也必須在該處完成戶籍登記。另外,房子必須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這樣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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