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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01.05稅務訊息【115.01.05稅務訊息】
1.避免電子發票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三妙招不漏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鄭股長:(03)3396789轉1260)
2.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法務組蔡股長轉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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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舉例:(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 (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張審核員轉1461)
4.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5.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6.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說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舉例: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張宇萍:(04)22612821#208)
7.營利事業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說明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依法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舉例來說,A公司係經營以提供勞務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卻未據實辦理薪資扣繳申報,遭責令補報填發外,應處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鈺鈞:(037)460597#110)
8.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BLR 11500.00版),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本次改版已新增115年度統一發票字軌,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原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115年度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中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張文琪:(04)23051111轉5319)
9.請多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之申報期間為明(115)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說明使用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
提醒114年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後全部憑單申報資料,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合併所有資料並經審核無誤後再上傳申報,以避免因多次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被覆蓋後,造成短漏報情形,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尾稽徵所綜所稅股曹小姐轉213)
10.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注意需符合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舉例:轄內甲君於113年9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買賣取得之A屋,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54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1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7年7月設籍A屋,惟自110年間至出售期間皆於外地工作,並查得A屋有出租之情事,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條件,故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並核定應納稅額108萬元。
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蔡小姐:(04)8332100轉204)
11.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
115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18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三、增訂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部分電器類貨物課徵貨物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四、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五、調高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民眾在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四)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12.低價出售股權 小心視同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移轉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而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4年2月11日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100,000股,惟經依乙公司出售時之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為250元,實際股權價值為2,500萬元,與甲君出售價格之價差高達2,400萬元,經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情事,遂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之證明,甲君已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額215萬餘元。
提醒民眾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請留意交易價格是否低於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而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尤瑄愉:(04)22588181轉112)
13.公同共有土地可以只繳自己應繼分的地價稅嗎?
問:父母遺留的土地因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屬公同共有,與其他繼承人的稅金都開在同一張稅單,能不能只繳自己那一份就好?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的土地,如果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可以按照全體共有人法定應有權利部分(例如: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若是只有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則僅能就申請人之法定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其餘部分由其他公同共有人繳納,但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舉例:陳君等4位兄弟繼承公同共有1筆土地,稅額是1萬元,若只有陳君1人申請分單繳納,依其法定應有權利部分是4分之1,則陳君分單繳納的地價稅額是2,500元,其餘公同共有人繳納地價稅額是7,500元,如果其餘公同共有人未繳納時,陳君仍然共同負有連帶責任。
提醒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不會因為申請分單繳納而有所免除,因此縱使是已申請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仍有可能會因為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稅款而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應納稅捐。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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