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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4.11.05稅務訊息【114.11.05稅務訊息】
1.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舉例: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333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33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提醒民眾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時,如該支出有受領保險給付,務必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金額列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04)24852934轉222)
2.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舉例: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提醒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請民眾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04)7274325轉203)
3.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更正證券交易稅報繳資料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股票持有人非透過證券商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而直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即買方),由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爰此,若繳款書上填報的成交價格、總額、買賣雙方資料有誤,應由代徵人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買賣契約、價金收付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連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
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私人間買賣股票,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款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並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轉1280)
4.分配中獎彩券獎金,若無法證明集資購買,恐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問: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跟親友一同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假若幸運中獎,分配獎金時,是否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與集資分配獎金不同。
該局說明公益彩券若連續幾期摃龜累計高額頭獎獎金時,民眾為了增加中獎機會,常會相約親朋好友們集資購買彩券,若幸運中獎,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雖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若遭檢舉或調查時,民眾仍應提出集資購買證明文件,方能舉證集資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建議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提醒民眾集資中獎獎金分配完畢後,開心之餘,如欲與親友分享這項喜悅,並規劃將部分獎金贈與他人時,應留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曹程豫:(04)22612821轉107)
5.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
該局說明,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
提醒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以避免爭議。(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04)22588181轉333)
6.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有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注意要符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日前接獲許多民眾抱怨自費就醫,該診所因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所持之醫療收據無法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損害報稅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財政部認定者,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確認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一)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寛增加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二)申請年度前一年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重大違章。(三)申請時程為前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呼籲符合上開適用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請踴躍申請,申請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設帳、申報及繳清稅款,可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亦同時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037)460597轉213)
7.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04)8332100轉102)
8.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 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明慶:(04)22588181轉119)
9.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時,要注意應彌補之虧損數計算是否正確,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調整補稅並裁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05)6338571轉108)
10.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 洪瑞華 股長:(07)3302058 分機6240)
11.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問:最近有網友分享,將中獎發票放在口袋裡,因天氣炎熱工作流太多汗,導致發票模糊,連QR-code也看不清楚,大嘆中獎獎金飛了!統一發票中獎是許多民眾的小確幸,但如果發現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該怎麼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您若發現中獎發票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可持該發票正本回到原開立發票的商家請求協助,經商家確認該中獎發票與存根聯(或存根檔)記載事項相符無訛後,「傳統發票」由商家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中獎人即可持該存根聯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如果是「電子發票」,則由商家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人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毀損錯失中獎機會,該局鼓勵民眾,於購物消費時多使用雲端發票載具(如手機條碼、會員卡等)儲存雲端發票,除可減少紙張浪費外,還可以自動對獎,更多1次中獎機會,雲端發票專屬獎項,114年5-12月期每期100萬元獎30組、2千元獎1萬6千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如有設定匯款帳號還可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款的便利,不會錯過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李組長 06-2221041)
12.購買新汽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1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優惠。
該局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同年9月7日起,除原有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外,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亦可享有退還貨物稅優惠。
該局指出,民眾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若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或出廠4年以上之中古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新購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及6,000元(2,000元+4,000元)。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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