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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04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109年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棟房屋,111年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該房地,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已達同業所得額標準。嗣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房地交易相關帳簿、文據及成本分析資料,該局爰依查得之土地取得成本及興建房屋所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外包建造等費用,核實認定並調減房地成本500餘萬元,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轉1340)
2.營利事業e化繳稅,超easy!
數位化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更多元、便利,不用到國稅局及金融機構,就能e指完成申報及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利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辦理結算申報,就可在申報計算完成時選擇線上繳稅,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限營利事業或負責人卡)或活期存款帳戶(限以工商憑證登入)完成繳稅。如不採線上繳稅,也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該局彙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如下:
申報方式 |
繳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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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 |
活期存款帳戶 |
信用卡 |
自動櫃員機 |
現金或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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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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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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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申報 |
ˇ(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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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高雄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周惠茹 股長 :(07)7256600 分機7680)
3.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舉例: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4.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4年5月29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郭股長:2311-3711分機1320)
5.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去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造成當地居民嚴重災損,許多營利事業紛紛伸出援手對災區進行捐款,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面對不同捐款對象,其在所得稅申報時也有不同的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審慎檢視捐款對象,正確計算捐贈限額,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范審核員:06-2223111#8051)
6.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轉1240)
7.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雖訂有鑑賞期,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已明白揭示鑑賞期者,營業人得於鑑賞期過後將統一發票寄給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經營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網路平臺上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鑑賞期內,無條件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送買受人,但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發票字軌號碼登載於發貨單,以避免消費者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營業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衍生消費糾紛。
該局特別提醒經營網際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開立紙本統一發票「可緩寄,不可緩開」。至於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除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雲端發票外,尚需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即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而無寄送發票問題,同時可節省寄送郵資。倘若消費者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營業人亦可於鑑賞期過後寄送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明志:(04)23051111轉7524)
8.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舉例: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86元,然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該局呼籲,是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中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李元玲:(04)23051111轉8532)
9.營利事業因車輛汰舊換新取得減徵貨物稅,應留意列帳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車輛汰舊換新,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為購買新車成本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該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新車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新車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於申請時列為該車輛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舉例:甲公司111年9月1日報廢老舊大貨車並購置新大貨車,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54萬元,並於112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應於112年2月1日將退稅款列為該車輛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甲公司112年度可認列該車輛之折舊費用46萬元,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入帳,因而列報該車輛折舊費用54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車輛汰舊換新取得減徵貨物稅稅額,應依前述規定列帳及計提折舊費用,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而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吳靖如:(04)23051111轉8167)
10.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倘未於分配遺產中扣除,或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該局說明,我國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包含生存配偶依民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款項後再分割,或繼承後由其他共同繼承人另行償還。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死亡,核定遺產稅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2,300萬元,並經其他繼承人以甲君所遺之銀行存款2,300萬元交付予生存配偶,該交付之金額應認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生存配偶未分得其他遺產。嗣經國稅局查得生存配偶將該筆款項用於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之借款1,200萬元,且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擔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將該1,200萬元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遺產稅且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所交付生存配偶之財產,核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如用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視同贈與,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漏報贈與稅遭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鄧春良:(04)23051111轉2238)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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