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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3.02.05稅務訊息

【113.02.05稅務訊息】  

           

1.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規定強化並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近期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且詐騙集團竊取或利用外洩之個資行騙手法日新月異,為提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強化個人資料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自111年7月20日施行,自112年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行政檢查。                                                

      如記帳業者以資通訊系統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筆數達1萬筆者,依上揭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保有筆數達到1萬筆之日起算6個月內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其中第5款及第6款所定措施,每年應至少辦理1次演練並檢討改善。

      提醒依112年5月31日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如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加重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路徑:主題專區>分眾引導區>專業人士>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查詢相關法令。

                                                                                            

2.營利事業可於今(113)年2月1日至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自112年1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自110年起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今年1月22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下稱重估價辦法),將上開辦法之物價指數修正為生產者物價指數。

      財政部依據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及歷年相關指數,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2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1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辧理資產重估價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辧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蔡科長緒奕電話:02-2322-8118)

 

3.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中區國稅局說明,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 ,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加計該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核。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億4,746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億6,860萬元,因申報之可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之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似有異常。經查該投資收益係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之股利,依據公司提示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為17億1,796萬元,惟誤以稅後之實際滙款金額列報,致短報投資收益1.7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3,410萬元並裁處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營所稅組廖素敏(04)23051111轉7110)

 

4.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79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舉例: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併入甲君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

 (鳳山分局沈亘惠 課長  撰稿人陳品妤:(07)7404001分機5725)

 

5.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處罰。

      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提醒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檢查,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罰。(鳳山分局林川雄課長 撰稿人黃鴻偉分機5938)

 

6.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舉例: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請注意稅法規定及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苓雅稽徵所賴玉茹股長  撰稿人徐凡鈞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2 )          

 

7.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左營稽徵所李旻寰:(07) 5874709 分機6913)

 

8.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各地區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財政部已於112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高雄國稅局白淑晏股長  撰稿人徐桂香:(07)7151511分機613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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