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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2.12.28稅務訊息

【112.12.28稅務訊息】       

      

1.國稅局掌握OMO線上線下整合銷售新模式,加強查緝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OMO(Online Merge Offline)「線上線下整合」是近年來興起的銷售模式,係指營業人同時擁有線上通路(例如:網路、Line)與線下實體店面,打破線上線下疆界,OMO全面掌握消費者於線上及實體店面的購物紀錄、喜好,使消費者在實體與線上購物都能更順暢,除了提供更貼近消費者需求的產品,更有助於營業人提高自有品牌知名度。

      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透過多元管道積極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加強查核申報銷售額與掌握資訊差異較大的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OMO銷售模式逃漏稅捐。

  舉例:轄內甲公司自創服飾品牌,鎖定年輕上班族為主要客群,除有實體店面外,並透過自有網站銷售服飾,嗣該局蒐集相關金流及物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11年間短漏開發票計新臺幣(下同)2,80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0萬餘元外,並以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應補稅款,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0萬餘元。

(銷售稅組蔡股長:(03)3396789轉1280)

 

2.網拍業者請留意「稅」的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底為購物旺季,許多網拍業者會搭配萬聖節、雙11及聖誕節等節慶來刺激買氣。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為了讓網路交易資訊更透明,買家更充分知道其交易對象是誰,財政部已修正稅籍登記規則,要求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業者,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頁載明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為讓營業人充分了解新制內容,各地區國稅局於輔導期間(112年1月至4月)逐一輔導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業者辦理變更登記,以符合新制規定。該局說明,目前仍有個人賣家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而漏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致其網頁仍未載明營業人名稱或統一編號。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運用AI大數據偵測技術分析,挑選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資料進行查核,以遏止逃漏稅。

  舉例:甲君於109年至111年間透過A網路平台銷售家鄉特產,經該局運用AI大數據偵測分析甲君於前揭期間透過A網路平台交易頻繁,查獲甲君於前揭期間銷售額達4,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5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102.5萬元罰鍰外,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於稅籍登記事項載明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頁載明營業人名稱或統一編號。

      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該局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相關資訊。

  (銷售稅組王股長:(03)3396789轉1250)


3.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範圍及例外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作業。

  112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3年1月3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雖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惟下列情形仍應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3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五、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

  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臺中分局綜所稅課洪鈺珒(04)22588181轉223)

 

4.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免申報贈與稅

  問:家中長輩早期出名給宗教團體登記之房地,經宗教團體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時,應否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內政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制定公布後,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已可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如權利歸屬經釐清無誤,地政機關即可辦理更名登記。

      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前揭暫行條例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移轉為宗教團體所有,係財產權之歸還,非屬贈與行為,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亦無須檢驗完稅證明。

      呼籲前揭暫行條例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間僅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宗教團體只要符合權利歸屬審認規定者,請務必保握時限,盡速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期限日後回復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贈與稅徵免爭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5.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何宜真:(04)26651351轉224)

 

6.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2,800元【=80,000,000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2,800元,補稅378,560元。

      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劉淑鈴:(04)22588181轉119)

 

7.113年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2項金額均調高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因應物價調整,113年遺產稅的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均已調高,適用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自次年起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之。本次除遺產稅免稅額、課稅級距未調整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及各項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3.父母扣除額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6.喪葬費扣除額)因已達調整標準,財政部公告113年繼承案件適用各項金額。

      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依繼承事實發生之年度,適用當年度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例如,甲君於112年12月1日往生,繼承人乙君於113年1月7日申報遺產稅,因繼承事實發生之年度為112年,故乙君申報甲君之遺

產稅適用相關扣除額仍應依112年度規定之金額申報。(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李雅雯)

 

8.小規模營業人於112年第4季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10%可自查定稅額中扣減,請於113年1月5日前提出申報扣減

      民權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今(112)年第4季營業稅查定稅額將在明113)年2月份開徵,欲辦理扣減進項稅額者,請於明(113)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即能以當期各月份得扣抵進項憑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該等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情形,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並於每季結束後次月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可以扣減營業稅查定稅額,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者非當期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提醒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可扣減查定稅額,減輕租稅負擔。

  (民權稽徵所銷售稅股鄭珍萍:04-23051116轉325)

 

9.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歲末年終之際,許多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整年工作辛勞,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其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準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給付相關餐費、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取得之

進項憑證,係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112年12月間為酬勞員工辛勞,辦理尾牙餐會,並購進5台手機作為尾牙摸彩品,共計銷售額10萬元、稅額5千元,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5千元,係屬酬勞員工之貨物,依前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甲公司誤將前開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呼籲現正值多數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期間,為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再次重申,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所支付費用及購買摸彩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詢問,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銷售稅組潘股長:2311-3711分機173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1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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