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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2.12.08稅務訊息

【112.12.08稅務訊息】             

1.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於今(6)日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至營業人收取之利息收入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計算稅額者,不適用上開不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指將貨物

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是以,上開規定所稱「銷售額」係以買賣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為限。

按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下稱法定遲延利息)。爰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因未能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支付貨款,當不致事前將法定遲延利息計入給付交換的對價,因此,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所稱「銷售額」。該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關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之規定,未區分法定遲延利息本質上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對價一部分,而將遲延利息一律計入銷售額範圍,有檢討必要,爰予廢止並重新核釋。

配合新令的核釋,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併予廢止該部 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99號函、80年3月21日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及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下稱89年函),以杜爭議;其中89年函有關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加收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李科長貞儀【營業稅】、02-23228133 蔡科長【扣(免)繳申報】、電話02-23228423)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於期限內執行完竣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其中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下稱支出比)60%,已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使用計畫期限內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支出比計算公式為【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用於本年度支出)  +附屬作業組織的虧損+所得稅費用】除以【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創設目的以外的所得+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除支出比已達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可符合免稅規定外,若支出比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倘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

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納所得稅(得先扣除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外,其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

前述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依上開條文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

後使用計畫的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舉例:甲基金會110年度結算申報收入10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萬元,當年度結餘款為80萬元,支出比20%(20萬元/100萬元),未達60%,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111及112年度分別使用50萬元及30萬元,因112年度無法依計畫支出30萬元,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仍為114年度,不得展延。

叮嚀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營所稅組李素芬股長  撰稿人邱慧玉:(07)725-6600分機7158)

 

3.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20.2萬元 

財政部公告112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去(111)年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提高為20.2萬元,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差額部分(扣除項目不包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為執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有關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規定的意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的60%,訂定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0.2萬元。民眾明年(113年)5月份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依據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據以計算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

舉例:假設小明與配偶將在明年5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並列報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與國中的子女、未滿70歲的母親及滿70歲以上身心障礙的父親,小明申報戶基本生活費差額12.4萬元(121.2萬元-108.8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如附件所示。

特別提醒,明年5月份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法務組郭仁義股長  撰稿人簡綺瑩:(07) 7256600 分機7572)

 

4.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受託人於申報期

限(113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及佣金等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主管稽徵機關,如因未達起扣點而免扣繳稅款,亦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營利事業則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主管稽徵機關;信託行為受託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計算受益人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提醒為便利扣繳義務人如期申報,國稅局提供網際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歡迎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並透過前揭網站申請簡化認證帳號密碼或以工商憑證辦理網路申報。

(臺中分局綜所稅課洪鈺珒電話:(04)22588181轉223)

 

5.欠繳應納稅捐,雖申請復查,名下財產仍可能會被禁止處分

問:因對其112年期使用牌照稅的罰鍰有疑義,已依法申請復查,為何名下財產仍被禁止處分登記?

     說明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在繳納期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依法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倘若納稅人對於該核定稅款不服且已依法提起復查,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但因應納稅捐仍然屬於欠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納稅人雖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不服且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只要逾期未繳納,就屬於欠稅,而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稅務局依規定

得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提醒民眾,因欠稅而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者,若需財產移轉過戶,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由稅捐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6.建商一人申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購屋者全部受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建商取得大面積建地,在規劃新建案時,若新建房屋出入口未鄰原有的道路,通常會將部分土地分割出作為可供住戶們或不特定人通行使用的道路,建商於該部分道路可供通行時,應即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公司權益。而原本已是免徵地價稅的道路土地,除移作他用,不符免徵規定者外,新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該地不須再申請減免,故只要建商完成申請,未來購屋者皆受惠,不用擔心權益受損。

      另都市土地住宅區、非都市土地乙種建築用地原本是用來建築房屋的土地,若作為無償供作公共通行道路之用,且不是建築房屋所留設的法定空地,則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如果僅供自家出入使用土地或為法定空地,雖不符合免徵規定,但還有一招節稅方式,就是可申請適用最優惠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並非土地作道路使用,就能免徵地價稅,少了申請這一步也不行!財稅局呼籲新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土地後,若未能明確掌握新購土地地價稅減免情形,可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洽詢,並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減免,切莫等到11月地價稅開始徵收時,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才發現沒有減免喪失權益,可就會懊惱不已。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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