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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2.11.30稅務訊息

【112.11.30稅務訊息】


1.營業人獲配國內外股利不可不知的營業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為簡化營業人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前開股利收入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者,惟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按兼營計算辦法,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經採用此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計算調整稅額,其得自行選擇有利之扣抵方法,舉例說明兩方法計算方式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全年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淨額計9,000萬元,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為10%[1,000萬元÷(1,000萬元+9,000萬元)];屬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450萬元,屬專供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50萬元。倘採比例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10%];倘採直接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則為5萬元(50萬元×10%)。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於112年3月21日分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申報股利收入作業程序」,主動輔導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之營業人,

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該部特別提醒收到輔導函之營業人,應於期限內儘速辦理,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賦稅署李科長貞儀)

 

2.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營業稅申報有撇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從事業外投資,於年度中收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需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申報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之方法有2種,經綜整優缺點如下:

一、比例扣抵法: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此法的優點計算簡單,免稅銷售額較大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對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載不完備之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

二、直接扣抵法: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採直接扣抵法〔以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對於帳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毋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即可適用,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舉例:轄內A公司110年取得股利收入1億1,259萬餘元,因以前年度均無股利收入,於111年1月10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嗣該局查獲請該公司依前揭2種方式計算不得扣抵調整當期應納稅額,比例扣抵法為55萬餘元,直接扣抵法為16萬餘元,建議該公司選擇採直接扣抵法;除補徵營業稅額16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

      提醒營業人112年間取得的股利收入,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12年度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銷售稅組鄭股長:(03)3396789轉1260)

 

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及支付日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並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前述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2、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3、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6,000萬元,經核相關明細、合約、統一發票、驗收單、付款紀錄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發現其中購置機器設備3,000萬元之款項,交貨日即投資日)雖為110年度,惟係於109年度支付,依前揭辦法規定,不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剔除補稅。

      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4.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5.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不得免除其溢付獎金賠付責任!

  問:因作業疏忽,未將作廢統一發票收回,若該發票嗣後中獎並經兌領,得否免除溢付獎金的賠付責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並在該誤載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及收回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依同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由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尚不得免除賠付責任。

      營業人可透過加強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或製作統一發票作廢程序張貼於結帳櫃台,避免未收回作廢發票衍生賠付溢付獎金的情形。

 (鼓山稽徵所鄧昌玲股長 撰稿人: 王淑琳稅務員 (07)5215258  分機6676)

 

6.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而延長。

  舉例:甲公司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2年2月20日,公司受景氣影響,營業收入驟減,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為113年2月20日。如甲公司對上開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原限繳日期即112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而不是自分期繳納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113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不論有無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都應於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致不符合救濟程序。(法務組楊股長06-2298132)

 

7.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新頒規定報你知!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後,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當受分配金額累計數大於該不良債權的原始買價時,應以差額為銷售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財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571850號令核釋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考量執行機關拍賣上開抵押物時,拍定價格中部分為優先受償稅費(例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及執行必要費用等),於計算處分不良債權營業稅銷售額時,應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後,再就資產管理公司實際受分配金額超過原始買價的差額課徵營業稅。

  舉例:資產管理公司向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該不良債權的帳面價值為1,000萬元。嗣法院拍賣該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房屋1幢),拍定價格為300萬元(含營業稅),其中執行機關製作分配表上優先分配的稅費及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分別為50萬元及250萬元,此時因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250萬元小於其原始買價(500萬元),尚無須課徵營業稅。

  之後倘有再就該不良債權的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經聲明參與分配後,依分配表再取得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為350萬元,因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累計數達600萬元(=250萬元+350萬元)大於其原始買價500萬元,應以該差額1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為銷售額按5%課徵營業稅,自此之後,倘該不良債權再受清償50萬元,應再就獲償金額50萬元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上開不良債權有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並以該不良債權抵繳拍定(承受)價金者,其銷售額的計算亦同。

   (銷售稅組陳燕菁股長  撰稿人:趙美伶(07)7256600 分機7317)

 

8.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該分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舉例:甲以每股23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33萬餘股,110年間以每股成交金額49.45元出售,惟甲君未將該筆所得計入110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並申報。

  案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872萬餘元,補徵稅額46萬餘元,另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36萬餘元。(綜所稅課林欣怡 :04-25291040分機 209)

 

9.假藉公設地移轉規避贈與稅,當心被補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假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公設地)予配偶或直系血親,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調查認定係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屬租稅規避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甲君於111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設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規定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但乙君於受贈次月即出售該公設地予丙君,取得價款2,244萬元,經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君在辦理贈與稅申報前,即與丙君談妥該筆土地買賣事宜,顯見甲君係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以贈與公設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實則使乙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244萬元,所以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上開出售土地價款,需補徵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特別提醒民眾,如形式上假藉移轉公設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卻是贈與應稅財產,有租稅規避情事,除會被補稅外,還會被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1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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