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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全聯會)有關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營業人,應依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税銷售額申報,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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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賢字第1121109-4號


主旨:有關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營業人,應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下稱財政部78年函)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税銷售額申報,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說明:

一、依北區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112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裁示事項辦理。


二、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營業人,依財政部78年函規定,於年度結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纳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缴纳;惟實務上仍偶有營業人漏未申報股利收入或不知扣抵方法可採「直接扣抵法」對其較有利,為避免营業人一時疏忽漏報股利收入而遭受處罰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訂定輔導營業人申報股利收入作業程序,每年定期先行發函輔導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於所訂輔導期限前依規定辦理,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