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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2.03.29稅務訊息

【112.03.29稅務訊息】                 

1.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税局表示,因疫情影響讓許多人失去了固定的收入,催生新型支付工具-「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得以遲延付款及彈性的支付方案,提供消費者多種選擇,無須於網路披露金融資訊及可彈性運用財務配置等特性,BNPL交易付款模式已獲得消費者青睞,並成為購物支付新趨勢之一,國稅局已針對此種支付方式加強蒐集金流資料,查緝營業人有無運用此交易模式逃漏稅捐。

      使用BNPL方式交易,多以線上申請,申請簡易又快速門檻不高,消費者在尚未付款前就能收取貨品,並檢視是否符合所需,不符即可直接取消訂單退還物品,無需等待退款,此種消費型態深受年輕消費者所喜愛,而商家透過與BNPL業者合作,可開拓新的客群,致BNPL巿場成長快速;該局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舉例:甲公司經營美容護膚及化妝品業務,因美體美容課程大多屬高單價之產品及服務,銷售對象以剛畢業之年輕女性上班族為主,為減輕消費者付款壓力,遂與BNPL業者合作,嗣該局依蒐集BNPL業者之金流與該公司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09年度短漏報銷售額1,4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0萬餘元外,依加值型及非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5萬餘元。(銷售稅組王股長:(03)3396789轉1241)

 

2.營業稅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12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補稅又處罰。

      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將運用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並透過電腦系統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

      查核重點包括:(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二)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四)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五)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六)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請營業人就營業稅申報及統一發票開立情形先行自我檢視。

  (南投分局銷售稅課黃瑞文:(049)2223067轉322)

 

3.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未開立者,將依法處罰。

      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我國加值服務中心處理開立雲端發票相關事宜。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曾協助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如有意願尋求協助者,可透過名單所載電子郵件聯繫加值服務中心。

      財政部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供消費者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亦可於同頁面查詢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截至112年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惟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呼籲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銷售稅組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4.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2.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提醒營利事業欲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法務組陳審核員(03)3396789轉1630)

 

5.個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者,捐贈金額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問:林小姐想要捐贈現金給財團法人,請問辦理贈與有何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未申報者應裁處罰鍰。

      為避免上述情形,該分局提醒捐贈人,當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2年度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該財團法人。

 (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04-7274325轉117)

 

6.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問:最近父親過世,若他實際繼承之遺產低於應繼分,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無論蔡先生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04-7274325轉分機117)

 

7.毛小孩商機旺,國稅局跨機關蒐集寵物課稅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國人飼養寵物風氣盛行,帶動寵物相關週邊商品需求大幅成長,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選案查核效能,積極跨機關蒐集與寵物相關課稅資料,防杜營業人不法逃漏稅。

      寵物業者主要銷售對象為一般民眾,容易有漏開統一發票的情形,為了精確掌握業者及寵物食品之資料以提升選案查核效能,該局除了運用內部跨稅目申報資料外,亦積極跨機關蒐集與寵物業相關課稅資料,並運用人工智慧分析選出具查核實益之案件。

  舉例:轄內甲公司為寵物食品批發商,111年度向國外進口大量寵物食品,銷售與國內寵物用品店,嗣該局依蒐集寵物食品之進口數量,運用人工智慧技術分析,經該局選查並查獲甲公司111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950萬餘元,除補營業稅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營 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又受罰。

8.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享有多項獎勵                  

  問:公司收到國稅局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通知函,因為公司帳冊憑證資料很多,如不採列印紙本方式提供,是否另有其他提供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可以採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方式提示,若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
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
情事。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將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

 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胡柄祥 :04-7274325轉103)

 

9.個人購屋貸款利息  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係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舉例:甲君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

  經該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係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

 

10.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股東股利,應注意代扣稅款之申報期限,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股東(含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扣繳憑單,經該管稽徵機關核驗後,發給非境內居住股東。

      日前查獲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10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營利所得2,00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20,000元,經該局通知甲君限期補繳及申報扣繳稅款,甲君雖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惟未依限補申報扣繳憑單,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處以罰鍰。

      提醒公司給付股利時應先確認股東之身分,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應依上揭期限辦理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以免受罰。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已可透過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03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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