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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2.02.24稅務訊息

【112.02.24稅務訊息】

1.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上路,請注意容易誤解三件事

      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針對上述新制規定,南區國稅局列出容易誤解的三件事,提供業者參考。

  第一,誤以為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制規定: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得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至於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並沒有新制規定的適用。

  第二,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都不必於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事後再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今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如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如屬非商工登記案件(即設籍課稅者),應於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第三,誤以為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4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去(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今年1月1日至1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輔導期,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至於今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補充說明,營業人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可選擇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辦理,以節省紙本申請的郵寄或交通成本。(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98043)

 

2.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財政部頒訂之費用標準僅提供未依法設帳記載之業者推計所得額使用

      財政部112年2月1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係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為適用對象,稽徵機關得依該2項標準推計其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至已依法設帳核實申報所得之執行業務者,並不適用該2項標準。

      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以設置帳簿核實計算所得額課稅為原則,惟部分業者因未依法設帳記載及申報,稽徵機關無法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之情形下,爰規定得由該部訂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課稅。

      以會計師或建築師為例,倘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者,111年度費用標準分別為核定收入總額之30%及35%,換算其淨利率分別為70%及65%;至已依法設帳之業者,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不受該費用率之限制。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之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無須按該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合理課稅,並減少徵納雙方間之爭議,請執行業務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王科長俊龍電話:02-2322-8122)

 

3.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可使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使用「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其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方便營業人網路申報營業稅時匯入使用,節省逐一登錄進項憑證時間。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查詢並下載前一個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參考運用。例如:112年1月6日,可查得111年6月24日至同年12月23日間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下載資料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屬固定資產,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倘為不得扣抵者,請自行刪除;若還有其他可扣抵的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仍請依規定加入申報。該局提醒,上述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僅供參考,營業人仍應檢視下載資料並依法令規定據以申報營業稅。

 (銷售稅組 吳小姐(04)23051111轉7517)

 

4.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上述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係以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舉例: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之土木工程,雙方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嗣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依約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105萬元,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實收價款210萬元(315萬元-105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315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由乙公司開立賠償金收據105萬元予甲公司。

      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5.網購或電視購物買賣條件符合鑑賞期退貨解約規定者,實體發票可緩寄但不可緩開

      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持續升溫,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請注意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特別規定,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但營業人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且未申報當期銷售額,可能會發生違章漏稅被處罰的憾事。

  舉例: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乙於111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於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甲依規定應在乙付款時(8月30日)開立發票,但可在商品發送給乙時,將該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讓乙知悉。等到7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該筆銷售額並未於11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業者,銷售貨物如符合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同時應將所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漏開發票。

      補充說明,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上述發票寄送的問題。但營業人如因買受人沒有使用載具,未開立雲端發票,而是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仍可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98043)

 

6.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仍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會被處罰。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3月出售臺南市某房地,依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該房地的取得成本為7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君的取得成本只有650萬元,因甲君向建設公司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雖簽訂總價750萬元(內含裝潢費150萬元),惟事後建設公司折減裝潢費100萬元,甲君實際取得該房地成本應為650萬元,甲君因虛報成本100萬元致漏報所得100萬元,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35萬元外,並處罰鍰14萬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不諳稅法規定,係委託代書代為辦理申報,並無漏報的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經該局審理結果仍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說明,甲君復查申請遭駁回的主要理由係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人民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應就該代理人的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又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如符合課稅範圍者,即應據實申報繳納,且須完整揭露其與課稅有關之事實,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報,經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尚不得以代理人的疏失為由,卸免短漏報所得責任。

 

7.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分別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另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舉例:吳先生105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2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吳先生於112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吳小姐(04)24852934轉220)

 

8.111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資料,期限至112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2)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臨櫃向稽徵機關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本

  人全部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1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特別提醒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高雄國稅局戚振中股長 撰稿人:陳佳伶(07)7256600分機7838)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0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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