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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全聯會)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12.13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