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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1.09.16稅務訊息

【111.09.16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購買新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屬新車成本之減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者,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置新車成本之減少,應列為該新車成本之減項;如於次年度始提出退稅申請,則列為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舉例﹕轄內甲公司109年9月間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車6輛,並於當年度取得上揭6輛之貨物稅退稅款合計30萬元,惟其僅按購買成本新臺幣(下同)合計600餘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經該局查得漏未將購買上揭6輛取得貨物稅退稅款30萬元自新車之成本減除,致有虛增當年度折舊費用6萬元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6萬元之情形,甲公司亦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經該局予以補稅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在案。

       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車輛汰舊換新之貨物稅退稅款,應如實將該退稅款列為新車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再計提折舊,以免虛增折舊費用而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陳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639)

 

2.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舉例: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審一科 鍾股長 (03)3396789轉1330)

 

3.營業人取得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如有疏忽申報扣抵,請儘速自動補報繳,以免被查獲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即「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等,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邇來查獲營業人與租賃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租期4年、以每個月新臺幣9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於租約到期後即將所有權過戶予該營業人,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其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已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依前述令釋規定,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該營業人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要件者,係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審查四科蔡明志 :(04)23051111轉7524)

 

4.獨資組織經查獲違章,以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涉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因係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受到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負人為論處對象。

  舉例:甲獨資商號於111年8月1日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並辦妥變更登記,後來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商號於111年5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事,依據上揭函釋規定,111年5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A君,仍應對A君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揭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娟 電話:(04)24852934轉307)

 

5.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額應如何計算

  問:用自己的資金替兒子購買不動產,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另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甲君於111年8月間簽約向乙君購買房屋1棟及坐落土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並將該房地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則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若甲君在111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500萬元-244萬元)*10%】。

呼籲民眾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趙淑惠分局長 撰稿人:蔡 柔 :(07) 3228838分機6711)

 

6.疫情期間營利事業可利用線上申辦電子稅務文件,安全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欲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及核定通知書,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便可線上申請,並隨時查詢進度,安全快速又便利。

目前「電子稅務文件」提供營利事業最常申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等,經由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核發之資料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紙本具同等效力。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透過網路使用工商憑證;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使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代表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健保卡,無須出門,即可自稅務入口網申辦所需文件,申請後如欲確認申請進度,可至同項下「進度查詢」瞭解案件進度,案件結案後即可逕行下載電子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呼籲營利事業如需申請核發稅務文件,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請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省時便利,也避免不必要外出接觸人群增加染疫風險。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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