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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等5則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1.08.09彰稅土字第1116163091號


主旨:請協助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等5則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1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100634480號函辦理。


二、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業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增訂第39條第3規定及訂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作為是類案件之審認依據,已無須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為供農路使用之土地,而核發農用證明作為稅賦減免;爰旨揭土地類型之移轉,得逕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申請證明辦理土地增值稅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