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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1.04.26稅務訊息

【111.04.26稅務訊息】 

 

1.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截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乃彙整110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針對僅少數營利事業才會使用之附表,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並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交易,應依「交易日」判斷係適用房地合一稅1.0或2.0規定,為使納稅義務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特於申報書之申報須知增修相關說明,提醒正確填報:


(一)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1.0,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頁),採合併計算稅額,即以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


(二)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應依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按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稅額;但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筆房地交易所得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不適用分開計稅之規定,申報書填寫方式分別整理如下表。

交易型態

計稅方式

填寫方式

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分開計稅

填寫申報書第C1-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43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4欄)合併報繳。

符合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合併計稅

填寫申報書第C1-2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2頁),並就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計數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58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36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書第9頁新增「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欄位,方便填寫及計算。

三、因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因該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仍屬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範疇,財政部於111年2月22日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將前開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併同納入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公司如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可以注意申報書第2頁相關欄位說明。

四、因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未緩解,影響國內營利事業營運,尤以中小企業為甚,財政部賡續提供租稅協助措施,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受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可以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作業;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項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審一科葉曉慧:(04)23051111轉7171)

 

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1年5月1日開始辦理,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稅,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違失,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原(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二)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應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四)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五、未分配盈餘: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二)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房屋及土地時,漏未填報申報書表C1頁及計算課稅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申報或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或未如期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至稅捐機關,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四)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申報扣抵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及是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

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審一科顏沛榆:04-23051111轉7165)   

3.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延續去年紓困措施,財政部於111年1月2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109年度起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財政部訂定109年度上開費用標準時,增訂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之租稅協助措施。   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110年度賡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並適度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10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及適用條件如下:

一、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一)適用對象:助產人員、藥師、中藥師、西藥師、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者、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及語言治療師。

(二)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7.5%計算。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至0.94元;掛號費收入由78% 提高至92%。

(三)藥師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費用率由94% 提高至97%。

二、其他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醫療院所業者:

(一)符合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至56%。

(二)執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4.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新屋建成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其性質係屬權利買賣,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受讓人。
    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購買預售屋及該屋坐落之土地,並支付部分房地價金,嗣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105年度以總價合計4,000萬元,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移轉予股東,卻未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股東。經該局核定漏報銷售額4,000萬元,補徵營業稅額200萬元及處罰鍰100萬元。甲公司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因未諳稅法規定,誤以為將預售屋轉讓給股東不用開立統一發票,請體諒無心之過准予免罰,經該局復查決定,甲公司為營業人,於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時有依讓與價格(包括土地款及房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之義務,所涉違章情節尚不得以未諳法令規定而免責,予以駁回。
    提醒營業人讓與預售屋權利義務時,應依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法務一科江審核員:(03)3396789轉分機1643)

 

5.營利事業因區段徵收依法領取之拆遷補償費仍應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政府為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辦理都市重劃區段徵收,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依法所領取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金,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惟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或損失後仍有餘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轄內甲公司108年度領取政府發放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30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0萬元,惟漏未申報其他收入,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元,並處以罰鍰7萬餘元。
    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徵收領取各項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亦可核實認列。(審一科王審核員分機1367)

 

6.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調增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上述營業稅法規定所稱時價,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房屋時價,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及96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令規定,可參酌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等9種資料認定,當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由於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倘無正當理由,藉訂定房地銷售合約時,刻意壓低房屋銷售價格及高估免稅土地銷售價格,以規避較高營業稅稅負,稽徵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按時價認定銷售額。

舉例:甲公司於106年間銷售房地總價新臺幣(下同)3億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2億2,00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較買受人申辦貸款銀行評定之房屋價格1億5,000萬元為低,另審視甲公司之財產目錄,發現該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約1億4,000萬元,亦高於甲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以致此筆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額利潤,房屋卻為虧損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然未說明「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之正當理由,該局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呼籲營業人銷售房屋,應誠實申報銷售額,若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等異常情事,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0)

 

7.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其課稅規定並不相同。其出售之房地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如所出售房地之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非屬上開房地合一課徵範圍,其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所得則免納所得稅,土地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舉例: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利益新臺幣(下同)0元,經該局查得其於103年2月取得系爭房地,於108年2月遭拍賣處分,持有期間已逾2年,非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是其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部分,如有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則不得扣除。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房屋未含稅拍定價格13,409,524元(14,080,000÷1.05)及土地之拍定價格6,619,999元,分別減除房屋出售前之未折減餘額9,464,852元、土地取得成本15,312,183元及土地增值稅70,185元,核算出售房屋增益3,944,672元及出售土地損失8,762,369元,核定應補稅額661,054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該房地之出售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規定計算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
    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應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適用相關規定申報納稅。(法務一科黃審核員:(03)3396789轉1625)

 

8.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所得稅法上關於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其中就營業費用支出之認列,並非僅有支出之事實,尚須該支出對營利事業係屬合理且必要,即須與營利事業之業務具有相當關連性。
    舉例: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總經理A君出差至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之旅費300萬元,甲公司提供旅費申請書、出差報告單、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惟出差報告單僅簡略說明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能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提示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該局爰依規定調減旅費3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60萬元。(審一科彭審核員分機1365)

 

9.汽車交通事故死亡向保險公司請領之保險金及補償金課徵遺產稅問題

  問:家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保險公司理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補償金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公司請領之保險金及領取之特別補償金,依據財政部90年2月14日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釋,非屬受害人之遺產,免予計入受害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王先生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公司領取之保險金及特別補償金免予計入受害人遺產。(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04-7274325轉117)

 

10.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問:最近父親過世,若她所繼承之遺產低於應繼分,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無論林小姐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分機117)

11.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 所得,

   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鳳山分局陳松穗分局長 撰稿人林姵如:(07)7404001 分機5824)

12.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將查定課徵營業額 

   併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即,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無須辦理結算申報,惟若在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務必於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查定課徵營業額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計入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若其屬查定課徵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以實際營業額併計該年度營業收入中申報,以免因短漏報營業收入遭處罰。

舉例:甲商號以經營冷飲店為業,110年1至3月為查定營業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8萬元;嗣於同年4月起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4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250萬元,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應申報304萬元(18萬元*3個月+250萬元)。倘甲商號,經國稅局調查發現110年1至3月實際營業額為59萬元(已高於查定營業額),甲商號110年度營業收入應申報為309萬元(59萬元+250萬元)。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次年度申報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將屬查定課徵營業稅期間之營業額併計入營業收入,以免因疏漏而遭處罰。(旗山稽徵所莊佳燕主任 撰稿人何雪枝:(07)6612027分機5665)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4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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