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公會通知:111.03.30稅務訊息  回上一頁
    公會通知:111.03.30稅務訊息

【111.03.30稅務訊息】                

1.110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民眾詢問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應如何申報及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說明,民眾應於今(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東山稽徵所綜所稅股鄭美玲:(04)24225822轉206)

 

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且應注意申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於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一實質投資同時符合各該年度認列要件者,得跨期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至109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6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該公司購置營業用機器,於110年7月1日交貨及支付設備款600萬元(投資完成日),其各年度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金額如附表。

       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應於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運用(路徑: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審一科鍾股長:(03)3396789轉1330)

 

3.個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自111年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投資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生技條例第8條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同條第2項規定年限之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為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前述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舉例:倘個人於111年4月10日投資並取得符合規定設立年限之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將於114年持有期間達3年,依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自屆滿3年之當年度(114年)及次一年度(115年)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於辦理114年度、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蔡宗陽037-320063分機 222)

 

4.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甲公司108年4月1日代股東墊付款項600萬元,迄年底該股東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該股東收取利息:

(1)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17,720元【6,000,000元*108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9/12=117,720元】。

(2)甲公司帳上有1,6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此筆借款利率為1.5%,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600萬元,調減利息支出67,500元【6,000,000元*1.5%*9/12=67,500元】。

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之行為者,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綜合規劃科陳月娥  (04)23051111轉6210)

 

5.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調減利息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須與業務有關範圍內合理運用,公司的資金縱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仍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金額5億7,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該筆應收款係於107年中無償貸與關係人未收取利息,且該資金屬借入款項,該局依前開規定按該借入款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調減利息支出8,430,219元並予補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審查一科 魏銘賜:(04)23051111轉7133)

 

6.個人受營業人委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託人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受託人為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係指委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因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外,受託人尚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受託人接受營業人的委託,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管理信託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或處分收入等),依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不論其受託人為自然人或營業人,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舉例:轄內A君於108年間受甲公司委託處理該公司持有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計12筆,並簽訂信託契約書,該契約書載明A君負責處分前揭不動產相關事宜,對其受託財產有實質管理處分權;嗣A君於109年間陸續出售前揭房地,未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依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未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價格),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之銷售額,核定其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289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14萬餘元外,並依規定處罰鍰114萬餘元。

      呼籲個人倘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受罰。(審四科薛股長:(03)3396789轉1241)

 

7.建物管理維護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關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客戶簽訂「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核屬兼具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其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已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等工作項目,並規定應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兼具承攬契據性質應貼花,除「綜合管理契約」中,有關警衛安全業務非屬承攬性質,如其金額可明確區分者,可免予列入計課印花稅。

 

8.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得以費用列支且金額不受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運動風氣興盛,國內體育選手在奧運等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選手的表現獲得國人與國際間的肯定,企業界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的意願,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營利事業就符合規定之上開捐贈支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提醒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亦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惟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審一科王審核員:(03)3396789轉1367)

 

9.菸酒之委託產製廠商如申請為納稅義務人,受託產製廠商仍須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受託代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電話詢問如以委託廠商當納稅義務人,是否須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及應如何報繳菸酒稅等問題。

      受託代為產製菸酒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受託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該廠商於申請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可申請為納稅義務人,並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此時,受託產製廠商仍應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以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法規定,均應於次月15日前填具財政部規定之書表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呼籲如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受託產製廠商千萬不要誤以為就不用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審三科蘇股長:(03)3396789轉1491)

 

10.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原則上皆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交易的房地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轄內民眾甲君於105年7月4日以50萬元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於110年10月1日以300萬元出售,因此類房屋交易過程中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誤以為不必登記就無須辦理申報,故未依限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可減除成本為500,060元(取得房屋價款50萬元+契稅60元),因甲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依規定按成交價額3%認定可減除移轉費用為9萬元(300萬元×3%),核定該房屋交易所得額為2,409,940元(300萬元-500,060元-9萬元),並以甲君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481,988元。甲君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且係105年1月1日後經第一次裁罰,處以罰鍰192,795元,甲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提醒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法務二科呂股長:(03)3396789轉1681)

 

11.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請多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為提升電子申報服務,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除110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外,都可利用電子憑證於111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110年度所得資料,請多加利用該查詢服務,自行查詢之憑證如下: 

(1)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

(2)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工商憑證IC卡,或是以110年12月31日於稽徵機關登記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

      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須由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再由代理人使用其自行查詢之電子憑證(不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請自行檢視查詢資料,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33005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