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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1.03.07稅務訊息

【111.03.07稅務訊息】

1.總分支機構間應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調撥,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發生貨物、勞務調撥的情形,在帳務上可能僅作簡單之調整;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倘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應納營業稅額;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總、分支機構為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則總、分支機構應依上揭規定,分別按其應稅、免稅銷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因此,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貨物或勞務是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其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貨物之調撥,則會影響總、分支機構之應稅、免稅銷售額,致影響其個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為防杜取巧,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日前接獲轄內甲公司詢問,總公司為專營應稅貨物之營業人,109年於金門地區設立分公司,陸續將其存貨,調撥至金門分公司銷售,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甲總公司及金門分公司之營業稅係採分別報繳,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金門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依上揭規定甲總公司調撥貨物予金門分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輔導甲總公司自行補報補繳109年至110年間調撥至金門地區之貨物,銷售額4,670餘萬元,營業稅233萬餘元。

      籲請總分支機構間有貨物、勞務互相調撥情形,且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揭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事後經查獲補稅處罰。(審四科陳審核員:(03)3396789轉1251)

 

2.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

      近年來銀行存款利率較低,機關團體因利息收入大幅減少,為增加收益或獲取更高額利潤,投資境外基金,致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查核甲財團法人108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財團法人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於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之境外基金,獲配海外利息所得500萬元,因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否准免稅,致當年度補徵稅額60餘萬元。

      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無法免納所得稅。(審查一科徐股長:(03)3396789轉1320)

 

3.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職工福利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舉例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費用300萬元,包括提撥職工福利金200萬元及舉辦員工旅遊支出1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歷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餘額,足以支應108年度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因此甲公司辦理員工旅遊之相關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應,甲公司不得將員工旅遊支出再列報為該年度職工福利費用,該局乃依規定調減100萬元,補徵稅款20萬元。

      提醒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員工醫藥費得核實認定支出外,如舉辦職工旅遊、慶生會等員工文康活動及聚餐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不得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審查一科華股長:(03)3396789轉1350)

 

4.110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期限至111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作業,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本人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11年3月15日止。

      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10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9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08及109年度連續2年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110年度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   書面申請: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或將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郵寄、傳真或遞送方式辦理。

二、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憑證或輸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民眾申請分開或不提供作業,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0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分開提供作業,請民眾特別注意。

  (審查二科王股長:(03)3396789轉1406)

 

5.111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之扣繳單位,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將自即日起就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

 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1.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2.舉辦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3.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4.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5.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6.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7.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8.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9.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10.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11.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12.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13.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14.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15.政府機關於給付各項補助款時,應按實際給付年度申報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誤以核銷年度列報。

    特別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於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即得以減輕處罰。(臺中分局綜所稅課古菁洹:(04)22588181轉223)

 

5.購入壓縮機裝置冷氣設備,倘最終用途顯非供冷凍及冷藏使用,仍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購入壓縮機裝置於以電力控制空氣溫度之冷氣設備,該設備調節溫控度數不符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冷凍及冷藏之規定(冷凍指可降低至攝氏0度之設備、冷藏指可降低溫度至攝氏0度以上10度以下設備),應屬冷氣機而非屬冷凍冷藏設備,不得申請核發免徵貨物稅證明書。

      甲公司購入壓縮機用於組裝冷凍冷藏設備12部,安裝工廠後,甲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貨物稅證明書,經該機關派員實地勘驗後,發現其中10部設備置於某廠區,實際運轉溫度在攝氏13度至22度間,明顯用途為製程中調節廠區室溫使用,作業人員與設備未作有效區隔,採開放式出風口設計,最終用途非供冷凍冷藏設備使用,經國稅局否准免稅申請。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

  提起訴願,主張冷凍或冷藏設備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降低溫度至攝氏0度或10度以下性能,而不應以實際使用狀態作為判斷標準,請求撤銷原處分。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該10部設備最終用途及其具電力調節溫度特性,核認屬冷氣機類別而非供冷凍及冷藏使用,否准甲公司申請,駁回確定。

      壓縮機組裝成冷氣設備,即使可調節溫度符合冷凍冷藏度數規定,仍應以該設備最終用途是否供冷凍冷藏使用作為徵免貨物稅依據。(審三科許嘉益04-23051111轉7312)

 

6.財政部已訂定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因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如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發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個人110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如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為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自109年12月起迄今,該分局已查獲56件,補徵稅額400萬餘元,請民眾以實際成交價格按上開規定計算及申報。(綜所稅課謝先生:04-7274325轉203)

 

7.外國公司解散,在臺分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

      外國公司已解散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其在臺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依公司法第379條之規定,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許,另同法第380條亦規定,廢止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至於清算人,則是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因此,外國公司已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認許後,其在臺分公司必須依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所以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於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

      提醒外國公司如有解散事宜,其在臺分公司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審一科郭審核員 06-2298020)

 

8.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的違約金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營業人詢問,收取違約金或和解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取得違約金、和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要看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如果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收取的違約金、和解金,就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又如消費者購買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之運費及安裝費,是屬該商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費用,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外,如果是營業人委託貨運業者運送貨物,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營業人自貨運業者所收取之賠償款、和解金,就不是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的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綜合規劃科林股長 06-2298071 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0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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