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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0.12.27稅務訊息

【110.12.27稅務訊息】    

           

1.透過網路私密社群銷售 注意稅的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興盛,許多賣家係以臉書或line的私密社群方式揪團販售商品,消費者須加入該社團始可購買商品,倘賣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若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賣家以私密揪團的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資訊較不透明,不易被國稅局查獲,惟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該局每年均會進行各項課稅資料蒐集,以大數據分析資源運用相關選案系統,與營業人申報資料分析篩選,同時運用網路「關鍵字」搜尋,挖掘知名網路賣家或直播平台之個人專頁、粉絲專頁或社團,並鎖定粉絲數高或按讚人數多之案件進行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經該局運用選案系統,查獲轄內甲君自108年9月7日起透過Facebook社團銷售保養彩妝、香水及香皂等商品,社團社員有1萬多人,自109年1月起銷售額達起徵點,且逾20萬元,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109年間短漏報銷售額16,206,400元,經補徵營業稅額810,320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810,320元罰鍰。除營業稅外,甲君未辦設籍登記,亦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稽徵機關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後,併入甲君109年度個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同時計算其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為避免民眾不諳法令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及落實愛心辦稅,已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區分為「稅籍登記」、「進(出)口」、「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等四大核心主題,提供網路交易相關營業稅資訊。該局籲請民眾自我檢視,如有銷售行為,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薛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241)

 

2.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請留意付款時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日」及「實際支付日」,必須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國稅局,以符合程序要件。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2.7億元,經該局查核,主要係投資興建供營業用之辦公大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108年10月,「投資日」雖認定為108年度,惟查部分工程款1.4億元係於107年間支付,非屬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支付,即非108至110年度之實質投資金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700萬元。

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申報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請國稅局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審查一科李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9 )

 

3.企業承租宿舍供高級幹部使用  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承租宿舍如為供特定層級以上幹部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營業人如承租宿舍是為了便利遠地員工上班,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的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核與業務有關且未限制入住員工之職位或頭銜,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承租宿舍所取得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之水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多寡而產生差異,具有個別報酬性,且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A公司以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向B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費由A公司負擔,倘A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A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6,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A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審查四科薛股長 :(03)3396789轉1241 )

 

4.營業人經查獲透過個人名義進貨以隱匿真實之進貨及銷貨事實者,將被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取具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該規定係利用自動勾稽銷貨人及進貨人之機制,俾利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臻於詳實,以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人倘經查獲有透過個人名義進貨,隱匿其進貨事實,並漏報該貨物銷售額,其逃漏之營業稅額將予補徵並另處罰鍰。   

舉例說明,轄內A獨資商號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麵包店,其負責人甲於108至109年間以個人名義向其他營業人購買麵粉及麥芽,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合計高達1,386萬元,顯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結果,甲購買之麵粉及麥芽係A商號製作西點麵包之原物料,A商號於販售西點麵包時漏未

開立統一發票,亦未申報銷售額,認定A商號係以漏進方式隱匿其實際銷售額,遂依查得資料核定A商號漏報銷售額1,650萬元,並補徵營業稅額82.5萬元及裁處1倍罰鍰82.5萬元,A商號已承認違章事實且未申請復查確定。

A商號本應以自身名義進貨及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商號之進項金額及銷售額,惟其却透過個人名義進貨,隱匿A商號實際之進貨及銷貨事實,藉以逃漏稅捐,經該局補稅處罰合計165萬元,得不償失。(法務一科陳股長 :(03)3396789轉1641 )

 

5.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特別提醒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法務二科呂股長  (03)3396789轉16810

 

6.個人購屋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其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萬-940萬);嗣經該局查得其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6萬元,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重行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若有發生減價折扣,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之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如誤以折讓前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請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審二科邱股長轉1436)

 

7.購買節能電器後轉供銷售,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以網路登錄或紙本填寫身分及電器資料,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即得向國稅局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新臺幣2,000元之貨物稅。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倘申請臺數較多(如10臺以上),國稅局會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請買受人提供購買電器裝機地址等佐證資料,以確認是否非供銷售,如逾期未補充說明及提供資料者,將不予受理。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電冰箱17臺及冷暖氣機16臺,於110年7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共34,500元,因申請之臺數較多,經該局函請公司負責人乙君說明並提供申請退稅電器之裝機地址、裝修合約等資料供核,惟乙君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由於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及水電工程,因無資料佐證前述電器非供銷售,故該局依規定不予受理,無法退還貨物稅。                                                                                       

提醒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始能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審查三科李審核員:(03)3396789轉1455)

 

8.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員工之薪資費用應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指派員工赴海外工作,列報派駐任職人員之薪資所得,應保存駐外人員之聘僱合約書、支付薪資證明、業務往來文件及訂單合約等足資證明與營業相關資料,以供國稅局查明認定,否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醫療機械設備批發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海外服務員工甲之薪資支出1,750,000元及伙食費18,000元,經該局依內政部出入境資料查得甲於該年度出境天數達290天,惟無出差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無法核認甲之出境與業務有關,乃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國外並無分支機構,爰派任負責人之女兒甲負責洽談海外採購、推廣及掌握終端客戶資訊等事宜,並檢附與海外供應商簽訂之合約供核,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經通知A公司就甲於海外工作地點、住宿地點證明、訪洽客戶對象、客戶進銷明細表及與業務相關之具體證明供核,惟A公司均無法提供,尚難認其支付甲之薪資支出等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要費用,自不得列為A公司之費用或損失,予以駁回而確定在案。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營業費用,屬實際發生且與業務有關者始可核認,如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法務一科審核員  (03)3396789轉1629 )

 

9.您不可不知的暖心服務,111年1月1日起遺產稅申報試算服務正式啟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免除民眾逐一收集金融機構回復資料困擾,財政部於110年9月1日起推動由國稅局擔任回復民眾金融遺產之單一窗口,由國稅局統一提供民眾「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相當便利。111年1月1日起本項便民服務更將全面升級,如符合一定條件者,併同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有關本項稅額試算服務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申請方式及回復作業等項,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且辦竣死亡登記。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汽車1輛且車籍5年以上除外)。

(三)遺產種類:限於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範疇,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等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三、申請方式

民眾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四、國稅局受理申請後於30個工作日內,分別就申請案件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以下的處理:

(一)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申報。

(二)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併同提供稅額試算及延期申報服務,可免於奔波查調被繼承人所遺各類財產及各項扣除額資料,又可免逐筆填寫(登打)申報書及計算應納稅額,省時又省力,且由國稅局運用跨域整合資料,主動核列各項扣除額,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利民眾正確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可降低短(漏)報遭補稅處罰之風險。                                                               

       提醒民眾如不同意試算內容、或被繼承人另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列之財產(例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其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或尚有其他應調整項目,或不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申報。另為配合防疫政策,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或人群接觸,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遺產稅電子申報軟體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宜,輕鬆、便利又安心!

 

10.辦理實價登錄不等於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又房地交易如有損失,亦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6日以總價1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09年8月5日以總價178萬元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交易有虧損12萬元,惟甲君未於109年9月4日以前(自109年8月5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係虧損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云云。經該局向甲君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並告知甲君出售A房地的虧損可於本次交易日(即109年8月5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虧損憑證。嗣甲君理解係其誤解後,遂撤回復查。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雖然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避免被稽徵機關裁處行為罰,該虧損還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1 )

 

11.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及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叔、舅、姑、姨、姪、甥、表兄弟姊妹等)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若為已成年者,並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

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位姪子免稅額,經稽徵機關以渠等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雖未與3位姪子同住,惟確實有資助學費及扶養事實。經該局詳予說明告知所謂「扶養」,並非僅單純給與資助或生活費用,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之客觀事實,雖因能力所及,給予姪子們生活上資助及照顧,惟此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並非在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甲君瞭解後遂同意撤回復查申請。

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因此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亦即原則上應由直系血親優先扶養,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之家長列報,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該家屬之直系血親無法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須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 陳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1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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