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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0.08.18稅務訊息

 

 

【110.08.18稅務訊息】        

 

1.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至110年9月30日止,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除了特殊會計年度及逾期申報案件外,均可採用網路申報。

  有關110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①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③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④109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0年度新開業者。

⑤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⑥營利事業按其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 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①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②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    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0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提醒營利事業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免辦理

暫繳要件,以減輕繳稅資金壓力,另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10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大智稽徵所周怡吟:(04)22612821轉112)

 

2.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暫繳申報條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2)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
業收入驟減情形)。                                                                          

但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1)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2)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
(3)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3.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者,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解散或廢止時,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及出資人,均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因餘存貨物或資產原購進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法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分配股東、出資人時,其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等同以存貨之市價償還債權人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將餘存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等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唐玉安轉分機336)

 

4.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99億餘元,主要係興建廠房支出1.91億餘元,惟查該廠房於103年1月即開工興建,105年12月完工,並於106年5月取得使用執照。因興建廠房之投資日為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認定甲公司列報興建廠房支出非屬107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之實質投資,不符合規定而否准認列,核定補稅9百餘萬元。
    提醒為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時,應注意實質投資日認定。(審查一科鍾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330)

 

5.營利事業不得列報訴訟中未經判決確定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所產生之商業紛爭而受損害,雖已提起訴訟,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尚未判決確定,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於帳外調整減除,不得列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以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00萬元,經該局查核,係承攬政府機關主辦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期間因甲公司有構成不予議約事由,致繳納之保證金1,000萬元遭沒收;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訴訟,惟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未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該局遂予剔除補稅。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應注意須以已實現者為要件,並於實現年度列報,以避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340)

 

6.營業人購買員工使用之防疫物資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業為保障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營運,採購防疫物資供全體員工使用,其所取得進貨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基於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購買快篩試劑、手套、防護罩、口罩、額溫槍及消毒酒精等各項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係

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非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性質,核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故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貨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A大型購物中心,為了維護客戶及員工安全,規定於賣場上班之員工,均需配戴防護罩及口罩,於110年5月間向B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防護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因其所購買之防疫物資,未限定特定人員使用,且係為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審查四科劉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233)

 

7.有價證券因贈與而取得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課徵證券交易稅,若民眾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 ,非屬買賣行為,依該條例之規定,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方可向證券發行公司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呼籲納稅義務人究竟應報繳贈與稅或證券交易稅,須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審查三科蘇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491)

 

8.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審三科湯股長分機1471)

 

9.騎樓設攤營業,房屋稅不能減免!

騎樓白天供營業,營業外時間供公共通行,不適用房屋稅減免規定。

    騎樓徵免房屋稅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所謂「公共使用」係指不限定特定人使用,只要騎樓有妨礙公共通行的行為,無論時間是全天或半天,均不符合供公共通行的減免原則,是不能減免房屋稅,須依其使用情形,按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局提醒民眾,騎樓如果停止營業恢復供公共通行時,記得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以保障可適用減免房屋稅的權益。

 

10.契稅係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不是按市價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係按契價乘以適用稅率計算而得,契價是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且可扣除供公眾通行免稅騎樓現值,故非指實際交易價格;另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本案李先生購買的房屋市價雖然為800萬元,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該房屋標準價格為150萬元,則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故李先生應繳納契稅9萬元(150萬元×6%=9萬元)。提醒房屋如因買賣、贈與、交換、承典、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必須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內,向建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


11.公司名下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出具農業主管機關(各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移轉與自然人為限,反之移轉與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但原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則無限制,只要出具上述證明書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提醒民眾,已適用前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承受人,在其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該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該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就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請特別注意。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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