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公會通知:110.07.05稅務訊息  回上一頁
    公會通知:110.07.05稅務訊息

 

 

【110.07.05稅務訊息】               

 

1.因應國內疫情變化,財政部修正發布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財政部今(25)日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賡續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從速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該部109年5月13日訂定發布審核作業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110年5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紓困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將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為配合該條例延長施行賡續提供本項協助措施,財政部爰修正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相關內容如下:

(1)期間: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

(2)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3)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但比較基準不以此為限)。

(4)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營業人溢付稅額經核定退稅後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由所在地國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5)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稽徵行政組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 02-23228133)

 


2.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重大變革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且不論持有期間長短,稅率均為20%。

房地合一稅2.0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將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但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詳附表)。至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修法後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稅率35%(詳附表)。申報方式均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修法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3.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

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甲汽車公司109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審一科陳審核員轉1366)

 


4.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依新制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若無所得,即不須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0月12日買賣取得A房地,買入總成本1,600萬元,嗣於109年11月16日出售,出售總收入1,500萬元,雖該房屋、土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新制施行後經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法務二科黃股長分機1961)

 


5.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毋須追補但應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因全球需求提升,各國間貿易往來遽增,進而影響國際航運效能,有營業人外銷具時效性之貨物經海關報運出口後,因未能依合約期限送達,而遭國外買方退貨,衍生營業稅申報之問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倘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惟應於退回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下稱第19欄位)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30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公司,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匯率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563,600元(美金20,000元x匯率為28.18),退還溢付營業稅28,180元;惟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5月20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甲公司於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位。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申報書第23欄位(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第113欄位中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

       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退回其原申報退還之營業稅雖毋須追補,惟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以憑計算出各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審查四科王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241)


 

6.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按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4月制(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0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其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10年8月1日至31日依規定辦理申報,惟甲公司109年4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112年5月1日至31日合併辦理申報。

       呼籲請營利事業留意變更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而影響自身權益。(審查一科徐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7.飯店、旅館業等房屋因疫情持續部分樓層停用,可申請變更核課稅率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峻,全國維持三級警戒中,各大產業經濟均大受衝擊,為舒緩租稅負擔,部分樓層停用之飯店、旅館業等房屋可申請改採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

飯店、旅館業等房屋稅原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部分樓層停用,可於變更使用日起30日內向財稅局申請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以減輕租稅負擔,相關訊息可至財稅局官網「防疫稅務E點通」專區查詢。

 


8.房屋增設6人、 5停以下電梯,不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電梯用途係供人承載,除「載客人數6人以下,停階數5 停以下」之電梯,自107年7月1日起不另行核計現值課徵房屋稅外,餘應計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以附著於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設備既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所以應課徵房屋稅。另工廠附設之電梯如係供運送貨品之用,該電梯屬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則免課徵房屋稅。若您家中安裝電梯,請記得檢附電梯合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9.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離職員工薪資執行命令,應於10日內聲明異議。

甲商號負責人來電詢問,近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已離職員工薪資的執行命令,不知道如何配合辦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僱用之員工因欠繳稅捐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署寄發傳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行政執行署會向該納稅人任職的公司行號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如該員工已離職,雇主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於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該義務人已離職非員工,無債權可供扣押,並檢附勞健保轉出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稅務局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務必配合,以免逾期未提出異議或履行執行扣薪命令,遭到移送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而影響自身權益。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70510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